原本是请律师帮自己打一场官司,没想到却和律师打起官司,双方多次对簿公堂。2015年6月19日,海口中院根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为这场两年多的纠纷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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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打官司却产生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年11月,海口的李丰因与三亚某公司的一场官司找到了北京某律师所律师刘桦,刘桦以律师所的名义与李丰签下《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由李丰委托律师所代理案件的一审诉讼,律师所指派刘桦为诉讼代理人,收取律师代理费2万元。李丰在协议签署当日向律师所支付一半的费用1万元,另外1万元出庭前付清。若胜诉,李丰向律师所加付胜诉案值的10%。刘桦受李丰委托到李丰所在地或刘桦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李丰依据票据实报实销。签约当日,李丰支付给刘桦1万元现金,刘桦出具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李丰交来律师办案经费1万元整。”
2013年3月,李丰和刘桦之间出现种种矛盾,李丰突然和另一个律师所的律师周旺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将三亚的这个案件转交给周旺代理。同年5月,这个换了两个律师的案子被李丰以尚未收集到相关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然而,这却成了李丰和刘桦及北京某律师所长达两年官司纠纷的导火线。
2013年5月,就在李丰撤诉后的几天,他随即又向法院起诉,但这次的被告变成了当初聘请的代理律师刘桦。李丰称,在和刘桦签约后他为对方支付了从海口回北京的机票1980元,因为更换律师,他撤诉的案件收取了受理费9150元。李丰请求法院判令刘桦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9150元及退还代理费1万元、机票款1980元。
刘桦向法院提交了自己3次从北京来往海口、三亚的机票和当初与李丰签订的合同,但都遭到了李丰的质疑。李丰认为,刘桦来海口、三亚可能是因为旅游或办理其他案件,自己并没有要求对方来三亚取证,另外合同上原本没有盖律师所的公章。
2014年2月18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桦退还李丰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但刘桦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律师所在事后才在合同上盖公章,但仍表明律师所对刘桦与李丰签订的代理合同予以确认,应认定律师所与李丰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李丰应向律师所主张赔偿,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2014年3月,这一次换成了律师所起诉李丰,律师所找来三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刘桦去三亚的确是为了李丰委托的案件,并表示因为刘桦没有参加庭审活动,所以只请求李丰按合同支付1万元代理费,以及交通费6700元。
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律师所要求支付的1万元代理费于合同有据,应予支持,但刘桦已预收1万元律师办案经费,律师所要求的交通费报销可从中抵扣。
李丰不服,上诉称是因为律师所没有依约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自己迫于无奈才另外找律师出庭,律师所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了自己的重大损害。
海口中院认为,李丰与律师所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认刘桦预收1万元的律师办案经费并非完全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李丰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于签订当日支付1万元的代理费,现律师所要求支付并无不当,故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有需要诉讼、非诉讼等的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应当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六条规定,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根据《海南省律师服务费收费办法》律师服务费收取主要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支付;二是风险代理,支付时间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他提醒市民,双方签订合同后,一定要按合同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请个律师打官司,谁知“帮手”变“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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