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职位为驾驶员,工作三年,但未能领到工资。08年5月份,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躲避外债将公司拥有的尼桑轿车过户到王某个人名下。周某将公司的公章、IC卡营业执照交给王某,并为过户支付了相关费用。2008年8月,周某女儿结婚时,王某还开车接着宾客,并被拍摄了照片。08年11月,王某为了三年欠薪向周某索要,但又被拒绝。王某认为,平时要工资均以没钱回绝,但其女儿的婚礼却花费几十万,明显不想给钱。于是,王某在08年11月8日,早上7点钟,给周打电话说明不给钱即将车开走。王某将尼桑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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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六、盗窃罪辩护无罪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朋友介绍,王某的朋友张某向我咨询此案。我看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听张某关于周某本人、科技公司详细情况的说明,心里便有些明白,但当时还是确定,便向他们说明情况,强调刑事案件的情况王某更为熟悉,关键是你们所述的情况,是否被公安民警查证调查了。这点很重要,因为我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很多有利陈述被忽视,根本没有被调查,或被记入笔录,肯定会影响他的审判结果。此外,阅卷相当重要,这是将来审判的证据,马虎不得。张某当即表示与王某的家属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确定由我提供律师服务。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侦查阶段不公开,不能复印卷宗,但可以提供线索。我收案后,便会见了王某,详细询问了整改经过,发现了三个有利证据线索:一是科技公司长期欠薪,且已经被员工仲裁到长宁劳动仲裁委,有裁决书。二是当时周某移交公章等手续时,有公司员工在场。三是王某一起强调车开走的当天与周某联系过,之前因为做驾驶员长期拥有钥匙。
出了看守所,我便于与张某联系,因为其公司比较熟悉,调查了一些有利材料。并调取了《劳动仲裁裁决书》,最好将仲裁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留下来。再者,把王某的通信纪录调取出来。因为侦查期限限制,长宁刑侦支队未能详细调查,便向长宁检察院移交案件。我便将的有利材料移交给检察院。不久,案件又被退回到长宁刑侦补充侦查,要求补充与欠薪、工作职位等相关情况。我看到这些材料,心里便有了想法。过了一个半月,检察院打电话给我,周某有新证据。我看到了周某提供的工资单等新材料,和刑侦提供的补充材料。刑侦只是重新做了几份笔录没有太多价值。关键是这份工资单,基本上肯定了王某的犯罪动机,影响案件。我便仔细核对该份工资单,根据以往的笔迹、公章核对经验,发现了工资单上的签字与王某的签字存在区别。我便有些奇怪,将自己对王某所作笔录上的签名与该签名相比对,发现该签名存在问题,并将疑问向承办的检察官说明,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该材料再核实。后来证明,这次发现是比较有用的。
在已经调查的证据下,我便向检察院说明了三点理由:一是王某的犯罪动机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讨薪。此点与盗窃罪犯罪构成不符。二是王某为公司驾驶员,长期占有该车辆、拥有钥匙,职务上存在便利。三是将车开走的当天,王某已通知了周某本人,不存在“秘密窃取”。于是,基于上述几点,我便大胆提出王某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构成也不构成盗窃罪,更倾向于职务侵占罪。因为尼桑轿车经物价鉴定残值也有13万余元。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量刑期限相差很大。后来,检察院并没有提供较为有利的证据。我便提出取保候审的问题,最终检察院也依职权决定予以办理。2009年12月份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将《不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王某。本律师通过本案有一点体会,即有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不能私自采取非法措施。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应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行动,寻找对自己有利证据,以争取自己的权益。
注:文中涉及到的姓名、名称均系化名。
叶律师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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