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目前在国内许多城市都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征地拆迁的狂潮。随之而来的由征地拆迁引发的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全国各地都爆发了一些群体性纠纷和暴力性事件,甚至引发了自杀、自焚等非理性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典型的如湖南嘉禾的“权力性暴力拆迁”和沈阳的“黑色性暴力拆迁”。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成为当前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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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当前征地拆迁难题法律对策浅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征地和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利益的巨大冲突必然导致博弈程度异常激烈。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法律的真空、政策法规的模糊与冲突、利益协调机制的缺位、纠纷仲裁和审判制度不健全,又使征地拆迁过程更加复杂化,充满不确定性。
1、法规的缺位与越位,导致宪法、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我国宪法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国家尚未制订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的专门法律,仅有一部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行政法规与宪法、《立法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其合宪性越来越受到质疑,特别是其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更是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些地方征地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社会矛盾空前集聚。
2、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双方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被拆迁人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了解不足,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缺少双方谈判、协商的平台,征地拆迁程序不透明,导致被拆迁人心存疑虑,难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和裁判机制不健全。“有救济才有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一条公认的法理。但在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为被拆迁人安排的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和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只限于“拆迁补偿安置”,而不涉及被拆迁人是否同意出卖自己的私有房产而接受补偿安置。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在被拆迁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只要开发商为被拆迁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者是安置、周转房,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接受,“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征地安置、补偿不合理、不规范,难以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补偿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与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特别是失地农民对征地后的生活、就业产生疑虑,其征地后往往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跟不上。
1、我国长期实行“大一统”的国家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目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建立起来,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仍存在于某些人的头脑中。计划经济强调的是总体和全局的利益,强调个人应服从整体,而漠视和忽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习惯于利用行政强制力来干预社会经济。而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则明确划分私领域和公领域,认可、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强调公权力不得侵犯私权,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给予合理赔偿。这两者间存在根本的分歧,指导思想上的差异导致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时政府的意志、强制力占主导地位,“自我授权”,限制和排斥相对方的权利和诉求,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正,使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的声音往往被“保持GDP高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大环境所掩盖、淹没。
2、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在扭曲的政绩观指引下,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大搞形象工程,这就需要大量征地和拆迁;同时随着我国耕地逐年减少,土地日益成为城市建设的稀缺资源,而“土地乃财富之母”,土地被征用后一旦用于工业建设或商业投资目的,其价值便几十倍、几百倍地升值,政府由此成为真正的地主和土地级差地租的合法所有者,拥有了巨额的收入和税源。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这种潜在的利益使得地方政府自身难以遏止其征地拆迁、“经营城市”的冲动,一时间“危改”、“旧城改造”在全国遍地开花。
3、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部分被拆迁人,特别是农民对城市征地、拆迁抱有抵制情绪,法制观念淡薄,对进城务工的前途迷茫,对城市生活不适应,同时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使一些农民对土地征用后的生活预期下降,征地后生活水平与征地前落差较大;城市里个别拆迁户存在靠拆迁致富的不切实心理,对维权手段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常思想,甚至走上自杀、自焚的道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征地拆迁日益困难。
要解决上述难题,关键还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代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转变现行的政绩观,以科学完善的制度引导、规范政府行为。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拆迁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