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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征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总体而言,商业用地的片区综合地价通常是要比工业用地高的,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遇到拆迁的时候,两种土地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区位、地段、土地供地性质(出让的土地价格会高于划拨的土地价格)、面积等来综合评定。两种土地征收参考的法律,可根据其土地性质来区分,如果是国有土地,那么需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是集体土地,那么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除了这两部基础法律,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征收补偿政策及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
工业用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