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世伟,男,48岁,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行负责人,住靖远县乌兰乡河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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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王平,甘肃省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继武,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荣,甘肃省靖远县法制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胜,白银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世伟因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1999年 9月 6日作出的靖政发(1999)172号行政决定,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靖远县服装刺绣厂(以下简称刺绣厂)破产后,我以 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此事经清算小组请示被告,被告曾以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批复同意。我付清价款,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申领了土地使用证和个体营业执照,投入资金近 10万元筹办起靖远县新潮服装行(以下简称服装行)。但是,当我正准备开张营业时,被告又要求我退回西街厂区。遭我拒绝后,被告就下发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决定撤销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收回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的这个行政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确保我能够对西街厂区行使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错误行政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12万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路世伟准备开张营业之际,被告县政府于 1999年 9月 6日作出靖政发(1999)172号《关于撤销对县服装刺绣厂破产后西街厂区财产处理批复的决定》,主要内容是:一、撤销靖政发(1997)134号文中对“西街厂区以拍卖价 36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给服装行”的批复;二、退还服装行用于购买西街厂区的 36万元,对服装行在购买西街厂区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三、西街厂区收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靖远县国有(集体)资产拍卖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10月 12日,县政府又根据 172号文件的精神,撤销了靖土建字(1998)112号文件,同时撤销靖远县土地管理局与服装行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文收回服装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靖远县资产拍卖委员会会议记录、县政府文件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