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f631db7a72268f976f55617743d8238
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邱永松,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彭村吴坊自然村。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中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主任。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答辩称, 自劳教委成立以来,劳教审批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市人民政府未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劳教审批经费和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因此,在原告邱永松提出赔偿申请后,被告未予答复。
[审判]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赔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赔偿金4,953.6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确定国家赔偿的前提
二、赔偿时间的确定及赔偿金额
2000年1月1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岩劳教(99)第129号劳动教养决定,原告邱永松从1999年9月2号刑事拘留至2000年1月29日释放,限制人身自由149天,被告认为赔偿时间应从作出岩(99)129号劳教决定时间1999年10月1日开始,1999年9月2日至1999年9月30日是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9天被刑事拘留应扣除。但被告所作的岩劳教(99)129号劳教决定书明确写着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可见赔偿时间应从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1月29日止。所以,原告邱永松向被告提出其被劳动教养149天的行政赔偿申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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