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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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以生申请国家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赔偿请求人郭以生,男,五十三岁,汉族,原中国银行总务部房管处处长。住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七号楼3-204号。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樊存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复议机关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郭以生因涉嫌受贿,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被羁押,同年九月八日被逮捕,九月二十六日被取保候审。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郭以生已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以生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郭以生无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一中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郭以生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准许撤诉,维持原判。郭以生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郭以生提出的请求未予支持。郭以生提出复议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了郭以生的部分请求。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确认书、刑事赔偿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
一、维持北京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赔复字(1999)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
二、本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郭以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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