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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俊请求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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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败 浏览量:02023-03-08 06: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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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王太俊,男,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文盲,住南阳市宛城区西关五宴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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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王太俊请求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郭国谦,检察长。

复议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田海,检察长。

审 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太俊采取的两次监视居住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剥夺了王太俊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事实上的羁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赔偿义务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理应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998年4月14日作出(1998)南法委赔字第03号决定书:

一、撤销南阳市人民检察院(1997)宛检赔复字第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方城县人民检察院(1997)第1号刑事赔偿不立案通知书;

二、限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本决定送达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给王太俊赔偿金4498.80元(羁押时间是184天,每天按25.45元计算);

三、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给王太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评 析

本案中的赔偿金额需加以说明。本案办理时,尚未接到上级法院发布的全国职工上年度(即1997年)日平均工资的数字,所以暂且用199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按每月24.45元计算,1998年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1997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5.47元,故本案的赔偿金额应为:25.47×184=468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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