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成海,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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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海诉云霄县公安局已确认扣押车辆违法申请行政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18日,我受雇驾驶闽E35—10803号柳州五菱小货车至云霄县马铺乡峰头村赤岭自然村,在等候顾客返回时,该车被马铺乡派出所扣押,至1996年11月1日领回,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被告使用致使车辆碰撞毁损严重。原告于1997年元月27日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被告置之不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坏维修费13620元,车辆被迫中止营运造成损失7500元,旅差费3500元,合计24620元。
被告辩称:1996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马铺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对原告驾驶的可疑车辆进行扣押,在扣押期间,该所利用该车辆赶赴发案现场,途中不慎将车辆挡风玻璃撞碎,随后,即对车辆进行全面维修,并于11月1日将车返还原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毁损严重”的事实。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赔偿申请后,多次派人与原告协商不成,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规定,被告不予采纳。
审 判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因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违法扣押原告运输车辆并造成其损害,原告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原告因公安派出所扣押其车辆并造成损害,有权要求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