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违法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法定原则、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公正审理了大量刑事赔偿案件和民事司法赔偿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客观上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国家赔偿法内容简约、实体与程序相混杂等与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审查和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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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赔付程序能否视为审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确认审查程序有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认和追认两种方式。所谓自认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受害人申请,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自行进行内部审查并予以定性的过程;所谓追认是指对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性质的认定非由受害人申请引发,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后一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既是对前一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追认的活动,同时也标志对赔偿义务机关所为的行为作出认定的过程。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书,即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为错误的定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作出无罪判决,即是对检察机关错误逮捕行为性质的认定。至于如何进行具体的确认活动,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确认文书是赔偿案件所涉事项已经确认的惟一标志,这里有必要对确认文书的表现形式予以阐述,使自行赔付阶段和赔偿审判阶段有据可依。具备确认特征的法律文书不是惟一的、机械的,而是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包括释放证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审判决,也包括认定司法行为违法的裁定等。对司法侵权行为违法的确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属于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确认是: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相关法律措施不服可以提出复议的,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
在刑事和民事司法赔偿中,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经复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制作确认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即为确认文书。
自行赔付程序是案件能否进入国家赔偿诉讼的重要条件,该阶段不具有赔偿审判的属性。其原因在于:1.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自行裁决自己违法行为并作出赔偿决定或复议决定,有悖于回避制度的宗旨,同时也会弱化公众对裁决效力的公信度。2.所谓“审判”应是具有司法裁判权的机关对争议双方的纠纷依法裁决,且该裁决结果应与作出裁决的机关无任何利害关系。而赔偿义务机关自行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结果,都与其有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因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赔付过程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
自行赔付程序应当采取下列步骤:(1)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审查该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2)对赔偿申请书的审查。包括对赔偿申请书的内容、形式(书面或口头)的审查。(3)依法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处理过程。(4)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过程。
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均不属于作为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决,故应放在自行赔付程序。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自行赔付程序后,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此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就管辖问题应及时予以审查,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管辖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赔偿请求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审查后,与赔偿请求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协议。否则,赔偿请求人在撤回赔偿请求之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作出自行赔付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应于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