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范和打击“两抢”,一直是公安机关常抓不懈的工作。近日,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明确了防范和打击“两抢”犯罪工作实行属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并且提出了局长、所长负责赔偿的举措。此举一出,舆论哗然。怀疑者认为此举是纸上谈兵,作秀而已。赞成者则认为,这是公安部门的决心之举,只要有信心,定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本期话题,我们就该规定的实际意义、可行度等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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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赔“两抢”损失纸上谈兵还是决心之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邓建华:我们如何看待文件中的三个“一”,即“同一受害人一年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含)以上的”?尤其是侵害2次,这样的几率是否太小了?
昭通市公安局
不能看几率,有时候在现实中,第一次老百姓被抢了,我们民警的“责任田”没有守好,而且没有处理好,导致老百姓对我们不理解,如果同一受害人第二次被侵害了,是不是我们才把这当回事来处理?这就是我们民警的失职。所以,我们之后规定二次侵害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连续发生2名(含)以上受害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的,由县区公安局责令责任区巡逻民警停职检查,并责令派出所所长辞职,同时由县区公安局局长向市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这都是一种手段,如果真有两次或三次发生,我们肯定会按文件规定执行。
汤光仁
关于“同一受害人一年内在同一派出所治安辖区被抢劫犯罪侵害2次(含)以上的”几率问题,首先,根据犯罪学的理论,“两抢”犯罪一般属于街头犯罪——随机性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就是嫌疑人寻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犯罪机会就犯罪,而在犯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般会放弃犯罪。那么,如果辖区存在巡逻或管理死角时,就极可能导致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地点连续作案,比如在某个辖区内,有一条没有路灯的胡同,或一片人烟稀少的郊区,这就很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理想的作案地点,当受害人很有规律地途经此地时,就很可能在同一地点受到两次以上的犯罪侵害,但是嫌疑人可能相同可能不相同。比如受害人是上夜班的工人,而且其他路径不便回家,那么他就可能在这条胡同两次以上受到侵害。这就需要辖区的公安机关在巡逻、设防的时候不能留死角,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补救。
唐贺昆
刘木木:责任追究中明确规定,县区公安局局长是防范和打击“两抢”犯罪的第一责任人,派出所、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刑侦大队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区巡逻民警是具体责任人。如此明确的约束,大家认为积极意义何在?
昭通市公安局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集法、理、情于一体的工作责任机制,在昭通公安各警种中推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打击“两抢”目前是我们公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个责任机制出台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每个民警都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尽好应尽的职责。我们明确了防范和打击“两抢”工作实行属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两抢”犯罪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民警的责任,就是要把这种工作精神层层传达到每一个民警身上。
汤光仁
我的整体意见是,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对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视与关心,体现了立警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同时文件也率先关注了受害人权益保护这一前沿司法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首先是打击、惩罚犯罪,该阶段主要重视实体,比较轻视程序。对违法、犯罪活动中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边缘状态,这种司法制度中受害人权益的补偿援助等,被视为现阶段世界各国的前沿理念,从这个角度讲,昭通市公安局的文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公安机关属于国家的暴力机关,在新时期除了打击、惩罚危害国家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具有服务职能。公安机关不仅要完成通常职能,在日常的工作中,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需要提升自己的公共服务意识与职能,真正践行人民公仆的理念。昭通市公安局通过文件明确相关事项的责任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应该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执行体制,不能让责任成为空谈、作秀。
盛大林
其积极意义,无非是责任更加明确,压力更加可感,可以促使各责任主体更加尽职尽责。
唐贺昆
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文件如此细致地将责任划分到各级领导身上,释放出了一定的积极信号,它至少告诉民众和不法分子,警方在打击“两抢”问题上,是动真格的。
昭通市公安局
对于被抢劫数目的认定,肯定有我们的方法,我们会收集各方证据,对抢劫数目进行认定。被抢劫100万只是假设,根据目前昭通发生的“两抢”案件判断,被抢100万的几率是很小的,我们更希望的是这个文件能成为一个推动民警有效办案的机制,确保自己的“责任田”不发生一起“两抢”事件。
汤光仁
这正是现在国际司法界关于受害人权益保护讨论激烈的问题,即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否应该视为国家赔偿的范围?一方面,通行的国家赔偿仅仅是建立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执行职务时或者运用国家权力时,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比如错拘、错捕、错判等,不包括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损失。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来属于国家职责,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说明国家没有全面履行其保护职责,从常理上认为是存在失职与过错。而且如主持人所说,假如受害人被抢一百万呢?显然不可能用民警、所长或者局长的工资去赔偿,也赔偿不了。所以我认为这一项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需要再作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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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这一措施不够科学的地方。一方面,被抢劫的数额与民警的过错并不一定是成正比的。被抢的钱多,不等于民警的过失大;被抢的钱少,也不意味着民警的过失小。如此直接的联系,过于简单化了。另一方面,民警的赔偿能力也是个现实问题。民警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制度不是要落空吗?
唐贺昆
抢劫嫌疑人选择何地抢、抢几次,跟案发地的所长、局长有何直接关联呢?
刘丹
民警、派出所所长的收入在社会当中仍然是中下水平,而抢劫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天文数字,例如致使受害人伤残、大额的财产损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警、派出所所长个人甚至集体都无法去完成赔偿。
刘木木:从基层巡逻民警到县区公安局局长,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到停职检查,这固然能给公安机关一个自上而下的压力,但是我们知道,抢劫是一个社会问题,有许多不可控因素。将压力全部放在基层巡逻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所长身上,是否欠妥?
昭通市公安局
我们认为这是为了促进工作而不是加大压力。因为我们这个文件出台的最终落脚点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汤光仁
唐贺昆
是啊,外行都看出问题来了,这个文件确实存在问题。社会治安要综合治理,而公安机关是一个治安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基层人民警察,我们只有通过认真履行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才能使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两抢犯罪高发了,我们把全部精力、力量放在抓这一块上,过几天其他问题高发了,再抓其他的。
我并不认为“两抢”高发是公安机关未尽职尽责造成的,所以基层民警不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我认为,应该将嫌疑人在作案地作案次数的多少,来作为向当地公安负责人问责的依据,这样才能服众。
刘丹
“两抢”之类严重的社会暴力犯罪率的上升,其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可以归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道德败坏、社会保障福利缺失等,当然和警察队伍也有关系。单一对警察队伍和社会治安标准提高要求,是否是不恰当的做法呢?
邓建华:各位嘉宾认为,文件的具体实施会遇到什么困难?
昭通市公安局
文件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我们会在实施中想办法加以解决。
汤光仁
结合我个人的认识,我有如下建议。一是必须强化基层派出所、公安局的工作规范性,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避免与杜绝部分人员与单位因为文件中责任的压力,对“两抢”受害人的报案故意推托、拖延不予立案,使文件的本意适得其反,受害人维权的路变得更加艰难。
二要规范“两抢”案件的侦查工作,避免与杜绝部分人员与单位因为工作与责任的压力而带情绪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进行侦查,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出现嫌疑人伤亡引发上访等其他严重后果。为了避免前述风险,可以在规范侦查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并在侦查阶段要求律师介入等。
三是联合多部门建立受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对因为犯罪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补偿并开启受害人绿色通道。
四是增加联防、巡逻人员,增设电子监控设备,避免监控盲点;对公安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公安人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多警种配合、多部门配合、多种侦查手段配合,提高案件侦破率,打击犯罪挽回损失。
盛大林
规定非常细致,责任人很明确。主要的困难就是赔偿难以落实,尤其是当数额很大的时候。
刘丹
这个文件的推行,根本问题是鉴定难、赔偿难,当“两抢”发生以后,是不是有严密公平的鉴定程序来鉴定“两抢”发生的真实性,从而真正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赔偿程序的操作有相当的难度,可能会因为操作的难度最终放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