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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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塑造公正法官形象的必要性和途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摘要:法官形象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塑造法官形象公正,需要我们在客观分析法官形象公正影响制约因素的前提基础下,采取有效途径加以改善和解决。
关键词:法官形象公正;必要性;影响因素;途径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法官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官的形象公正建设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因此,怎么真正认识到塑造法官形象公正的重要性以及怎么塑造法官形象公正就成为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建设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要了解什么是法官形象公正,首先要明确法官形象的内涵。法官形象主要是通过其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流露。良好的法官形象应当是文明、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和高效的典范,而公正性又是维系法官形象的关键性所在。而所谓法官形象公正就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时空范围中表现出来的言语、行为、态度是否公正的问题。[1]
事实上,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对法官形象的要求都基本一致,即认为法官形象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人员形象,要求法官的形象必须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机构的尊严和公正的信心,强调法官形象公正。如《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条例》第2条就规定:“法官不应利用其司法权位的声誉帮助他人盈利,也不应当造成他人可以影响法官的印象或允许别人造成这种印象。”在我国,最高法院也及时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维护和塑造法官应有的形象,如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二、塑造法官形象公正的必要性
司法公正是对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要求和评价。司法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一种包括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非当事人、非参与人在内的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因此,欲使当事人、参与人和其他人对司法有所信赖,关键是使当事人、参与人和其他人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定主体——法官产生信赖。法官要令人有信服感,就必须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保证事实调查清晰,证据认定合理,使用法律准确,庭审程序合法之外,还要通过自己公正的言、行、态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案件裁决“看起来也是公正”的效果,最大程度地追求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本身就包含着法官形象公正,塑造法官形象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力来自于正当的程序、合理的实体法律,也来自于法官的形象。[2]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特别重视法官给民众公正的感受,她说:“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像。”由此可见,法官是否有公正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到一个国家法治的成效。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加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就必须注重塑造和培育法官形象。
(三)法官形象公正是法官履行职务要求的重要内容
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担当一定职务的人应当具有这一职务相应的品质。品质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品质往往是通过行为加以体现并形成一种形象。因此,法官应有的品质也就表现为特有的形象。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最重要的职务要求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确保法官形象公正就是法官职务要求的核心。
尽管法官形象的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法治的效果,但是由于体制、体系的不完善,法官公正形象的塑造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并加以解决。
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实际是沿袭了以行政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司法体制的构 建沿用了行政化的体制,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格式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法官形象公正的重要因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地方自己任免、自己管理,一切待遇都由地方提供。”这一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法院被当作“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这种地方化和行政格式化使法官地位不能独立,对法官职业的独立性、中立性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使法官形象公正缺乏体制保障。
当前,对法官形象的考核程序,是在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在各级法院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的。通常组成几个人的领导小组,由法院政工人事部门(通常为政治部或政治处)统一负责。年度的优秀等次人员掌握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个人述职然后投票选举,由全体人员投票选举,院领导综合后予以决定或先由相关部门(庭、处、室、队)按一定程序推荐,最后由院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虽然笔者不否认其中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对照《法官法》的要求,这种照搬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已不能考核出法官的实际能力,实际形象的公正与否。例如,有的法院(部门)评先进会考虑到各种因素,搞照顾平衡,造成评出的先进不一定是真正的先进。事实上,要考核法官是否合格,法官形象公正与否,仅仅由法院一方进行考评,显然有失公允,因为参与司法活动的不仅有法官,而且还包括律师、当事人,因此在考核法官、考评法官形象的时候应重新进行环节设计,尽可能融入司法活动其他参与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这才有利于完善法官形象考核标准的完善,起到对法官的规范作用。
从总体上看,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是好的,但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相对照,许多方面还不够理想,特别是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不高,与职业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影响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我国统一实施司法考试前,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存在过低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法官的任职实质上是由领导关系、行政级别的需要而决定。正如肖扬院长所说:“为什么山东绛县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副院长,为戏称为三盲院长?关键是法官的管理体制出现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存在问题。就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现状而言,全国现有二十多万名法官,其中法律本科毕业人数所占比例不高,研究生人数所占比例更是偏低。法官有相当部分来源于转业军人及其他部门。因此法官职业素质不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由于法官职业素质不高所造成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甚至极少数司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必然会影响到法官形象的公正性。
我国正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化的初期,对于怎样有效地规范法官司法权力的行使,怎样构建有效的司法审判监督体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欠缺,由此导致无论是在案件的管辖还是审判的公正的方面都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监督制约,由此也造成维系公正的法官形象缺乏体系的约束和规范。
法官是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的主导主体,是司法天平的主宰者。法官公正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但随着中国的社会转型,“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有一些法官背弃“司法公正”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扭曲了法官的公正形象。而法官一旦失去形象的公正性,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必然会失去内在的支撑和动力。因此,在我国处于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阶段,在大力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塑造法官形象的公正,以此来确保司法公正,增强社会民众法治信心。那么应如何塑造法官形象公正,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我国自古以来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于一体,而本质上司法权是一种审判权,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要做到法官对审理案件的公正形象不受干扰,就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法院独立制度,确立司法独立和法院独立。确立司法独立体制,是使司法机关摆脱对行政机关的隶属,破除司法的地方化,在人大监督下的依法独立。司法审判破除对于地方行政的隶属,有利于规避地方利益势力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官形象的公正。此外,实现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实现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恪守司法独立理念,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塑造法官形象公正。
社会是个动态系统,法官在这个动态的社会中,扮演着解决社会冲突,以保持各类主题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角色。而法官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要遵循和履行一定的道德准则和活动准则,具备一定的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事实上近年来法院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服务态度、社会效果、公众形象等方面所存在诸多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关。就目前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而言,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在职业道德理想上,个别法官没有远大理想,胸无大志,知识陈旧,缺乏新的司法理念,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职业道德品行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品行低下,操守失节;在职业道德作风上,作风粗暴,缺乏文明,恃强凌弱,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当事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在职业道德纪律上,违反审判纪律和制度,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个别还存有经商牟利,从事营利的兼职活动。而这样的职业道德素养,必然会使法官形象的公正性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从而严重影响民众的法治信心,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以此来塑造法官形象公正已经刻不容缓。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塑造法官形象公正,必须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头脑。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特别是要学习贯彻“以人为本”。只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法官的行动,才能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塑造法官形象公正,必须强化对于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规范法官行为。
塑造法官形象公正,必须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这就首先需要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对法官的控制和任命,将法官的任命权交由上级法院实行。法院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统一归口最高人民法院。其次,要注重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法官的选拔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后进行,特别要注重对法官专业理论、审判技能的考核,把好“法官任命”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办案效率低下,法官公正形象扭曲的局面。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法官被纳入公务员队伍中进行管理,法官的职级晋升、工资收入等都基本统一按照公务员标准进行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此外,法官职业要求准入门槛高,法官工作劳动强度大,法官社会压力大等客观事实与法官现实职业保障不相匹配,导致法官队伍的流失,甚至造成腐败现象孳生,严重法官形象公正。因此要借鉴国外的法官终身制,建立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统一法官待遇,用经济上的独立来保障地位上的独立,保障形象的公正。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塑造法官队伍形象公正的根本途径。
鉴于现阶段对法官形象考核标准不够明确完善的事实,要塑造法官形象公正,需要明确法官形象公正的考核标准。这就需要在明确法官形象公正概念的前提下,进一步将影响法官形象公正的种种事由因素在立法中具体化,细化法官在法庭内外、调解前后、案件审理前后以及案件审理前后业务活动中的言、行、态的公正标准,并以此标准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此达到以标准为准绳,规范法官形象、实现公正的目的。
塑造法官形象公正,还必须借助外部监督约束力量,通过完善法官形象的监督机制来塑造法官形象公正。这就需要扩大监督法官形象公正的主体,从法院内部法官自身到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从人大代表到社会公众,都可以成为法官形象公正的监督主体,通过实行众多监督主体对法官形象公正进行不记名书面评议的制度,定期评议调查后将结果定期公开,对形象不公正的法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弹劾,从而尽可能的纠正法官不公正的言、行、态,重塑法官形象公正。
参考文献:
柯涛(1975——),男,重庆市人,法学硕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1] 麻永萍. 法官形象公正问题浅议 [J] 青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102
[2] 高逸飞. 法官形象影响民众法治信心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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