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风险,从字面上讲,是法官职业带给法官个人的潜在危险。主要是指法官职业行为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及一切环境的总和。从理论上讲,引起这种风险的因素不外乎来自二大方面,一是主观因素,二是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法官个人具有综合素质、思想观念(金钱观、权力观、道德观)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客观因素就是指法官具体所处的司法环境。虽然主客观因素常常相互作用,但笔者这里就浅谈一下司法环境对法官职业风险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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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环境对法官职业风险的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环境,顾名思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法制体系运行的境况,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完整的立法,全面的普法和严格的执法三大方面。司法环境的三大方面都切切实实地影响着法官履行其职责,而法官要公正严明、完整顺畅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离不开一个优良的司法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环境决定着法官职业风险的大小。
笔者认为立法方面对法官职业带来的风险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不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法官职权上的权责规定不明析,有出现法官司法无法可依的现象,这无形中增加了由于无法可依的司法行为带给法官职业的风险。笔者认为,在对法官职业进行立法规范上,它不仅包括对法官的选任、职责、待遇、考核,还应包括社会各界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予以配合的法律规定。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法官司法运作的法律法规,如民事、刑事、行政的程序法及涉及各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也制定了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规章及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行职权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但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带给法官履行职务的风险。如在《法官组织法》中,对执行员的任免没有规定,执行员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及应有的义务不明确,有时执行员具有审判员的职权,有时执行员又具有警察的职权,执行中,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对这种穿法官制服做警察事务的现象产生的对抗心理更强,法官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又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但对法官人身权利的保护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仅在《法官法》里抽象地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这和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没有什么不同,未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更没有规定特殊的保护措施。
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职过程中的心理影响所导致的法官职业风险也不应忽视。比如,由于立法尚无错案的明确定义,对差错案件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等亦无具体的规定,一刀切地认为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是错案的观点并据此追究法官责任的作法是多有不当。如此做法从另一个侧面打击了法官大胆公正判案的信心和勇气。如若对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法官职业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可能有令法官丧失对法律真实追求的危险。西方法律界一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法官的判决永远是对的”。当然,这是站在西方式民主的视角,对法官适用豁免制度而衍生的一种观念。从其效果来看,确也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法官对其履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法官办案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法纪所不容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外,其他因过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的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均不定为错案,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保护法官的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的独立和权威。
俗话说“众口铄金”,这是对社会舆论压力的真实写照。法官身处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舆论影响、法院是处理纠纷,解决争执的场所,处于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风口浪尖,而法官更是矛头所向。对于基层法官而言,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自于乡土社会,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对于高度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术语理解力有限,更难用正当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大多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动辄迁怒于法官。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被人身攻击甚至受到生命威胁。
在社会转型时期,有的当事人奉“关系学”为圭皋,诉讼过程中总想通过请托关系找门路,千方百计影响法官,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或裁定。对这类当事人而言,最常见的“关系”和“门路”往往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位高权重的关系和门路具有神奇功效。“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双方都挖空心思去打通关系,谁都惟恐对方的关系比自己的关系硬,谁都为找关系不惜钱财、时间和尊严,谁都猜疑法官受了对方关系人的利诱和影响,而一旦败诉,谁都痛骂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诚然,少数素质欠佳的法官的确会有枉法裁判的嫌疑。但社会上“关系风”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法官的不法行为。厦门“赖昌星案”牵扯出一大堆落马官员、“沈阳群官下台”上演了一场群官“高台跳水”的闹剧,凡此种种均表明,当身处歪“风”以下,独善其身的确需要勇气与定力。因此,弘扬社会正气、大力倡导清正廉洁之风是狠刹“关系风”的关键所在,也能够为法官廉洁办案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社会的进步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社会大众的普法也应有更高的标准。有关专家对此作了研究,笔者也认为,要建立一个优良的司法环境,我们必须唤醒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全方位的普法工作显然是不可或缺的,试想,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如果人们的适法意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那么面对因公正裁决之下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或裁定,民众也不会迁怒于法官。如果人人都具有相当的守法意识,当输掉官司后,他也不会怀疑自己是由于没有去找关系所造成。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全方位的普法。当然,全方位的普法不仅仅是搞几次法律咨询、开几场公判大会,而应在包括电影、电视、报刊在内的各类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地让社会公众接触法律、了解法律并理解公正裁判也可能带来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法治宣传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应该是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工作。比如,在城市的每个社区、农村的每个村、组及企业都设立免费开放的图书阅览室,国家发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当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使公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且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从而减少与法官的对抗心理。
另外,公众媒体也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对法官实施合理适度的司法舆论监督。而不能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试图以媒体言论不正当第影响民众舆论,从而对司法裁判形成不当影响,继而给法官职业带来风险。
这里所说的执法,是广义上的执法,有严格按规定办事的含义。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就是在一个国家的相关执法单位也都存在。转型社会各方利益激烈碰撞,难免引发矛盾冲突。有了纠纷并不可怕,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权力机关调节社会冲突的职权,使之通过严格执法来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调节功能有时会在强者面前表现为弱势,而在弱者面前却表现为强势。比如,我们的某些执法部门对部分强势的人或单位产生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甚至网开一面,而对弱势的群体发生同样的事或行为确严格执法,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不仅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从根本上会对执法部门带来风险和伤害。这种情况说明,我们社会某些强势的利益主体,还有足够的力量抗衡执法部门,有种种办法软化法律条文。
执法不严,必然有利益的偏好。在法院系统内,是否也存在这种利益上的偏好呢?应该说,根本上的利益是没有的,要说有利益,可能也就是以下二种利益:
一是行政利益。在这里,我们估且称之为行政利益,它主要来自行政干预,要知道,法院的所有工作要顺利推进,离不开当地政府的财政保障。同时,法院的人事任免,也离不开当地政府,虽然政府行事也按法律法规或规章办理,但唯政府马首是瞻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按政府的要求办事,自然可以获得行政上的利益,但对法院自身的公信力确产生了伤害,从而直接给法官带来风险。
二是法官的个人利益。引来法官职业风险的法官的个人利益应涵盖情感和经济二个成面。此话怎讲?法官是人不是神,七情六欲仍主宰着法官的精神,法官也不是生活在世外桃园的圣人,社会从各个侧面均影响着法官的行为。正如刚才所提到的情况,兄弟情、朋友情等均时刻影响着法官司法和执法行为。法官如何运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对这种利益的自身克制,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官职业风险,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
从以上分析的导致法官职业风险的因素来看,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环境对法官职业风险的影响不容轻视。唯有通过从以上三个主要方面切实改善我国的司法环境,同时加大对对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力度,才能尽最大可能逐渐减少法官的职业风险,从而为最终实现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铺平道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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