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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过失之比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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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法院 代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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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民过失之比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①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者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②二者都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单从语义上讲,二者似乎含义相同,但仔细分析,二者却存在诸多区别,若不厘清,就会影响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审理。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关于过失的概念,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主观说认为,过失在主观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它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根据本人的注意能力对行为后果能够认识,应当认识而竟未认识,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就违反了注意义务。客观说认为,过失是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它以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注意能力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如罗马法上将注意义务区分为“疏忽之人”可有之注意及“善良家父”应有之注意。前者意味着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后者则是指一个谨慎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如果欠缺此种注意,就构成轻过失或一般过失③。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说。按照客观说,过失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损害结果具有可预见性,第二,损害结果具有可避免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以行为人是否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进行判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一个具有理性的合理人的注意,这是一种客观化或者类型化的过失标准,以行为人从事的职业、活动及年龄判断其是否应当有注意义务。而刑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人,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关于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说。实践中,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即在判断注意能力的时候,应当把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同客观存在的认识条件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辩证的分析。如果客观上存在着足够的相当预见条件,同时主观上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就说明行为人应当具有预见义务,法律则要求他应当预见。如果主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但客观上不具备预见的相当足够的条件,或者客观上虽然具有相当足够的条件,主观上却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则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预见的义务,法律上亦不应当要求其预见。

其次,内在的等级划分不同。民法理论区别注意的程度,并将其分为三个等级:(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就是通常合理人的注意或者与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诚意、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2)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之注意,其注意程度通常较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为低;(3)普通人的注意或一般人所能注意之起点,其注意之程度为最低,即已经接近客观上能够注意之极限。④与注意义务的等级相对应,过失的程度亦分为三个等级:(1)抽象的过失,又称轻过失,指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欠缺者;(2)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指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3)重大过失,指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⑤民法通说把过失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2)重大过失,它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⑥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采纳此说。⑦在过失相抵和共同侵权中,过失程度不同,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划分有重大影响,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⑧而在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中,过失不分等级,只有一种状态,即罪过。笔者认为,刑法上的过失与民法上重大过失相对应,不包含民法上的一般过失。

综上,行为人有民法上的过失未必有刑法上的过失。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与民事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代替,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把刑事判决认定的证据生搬硬套于刑事判决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释:

①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③王家福、梁慧星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458、467页。

④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82页。

⑤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95册。

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⑦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3页。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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