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罪犯减刑或假释,通常称之为“法律奖励”。这是一个由刑罚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考察提请,法院裁定的流程。“法律奖励”的原则是“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每年约有33%的罪犯受到“法律奖励”。这一奖项认定改造成效,事关刑罚变化,涉及社会安宁,成为关注的司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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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法律奖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丁山监狱、宜兴监狱和无锡监狱,每年约有3500名罪犯被提请减刑或假释,坚持慎施“法律奖励”,追求改造的真实效果,做到奖励一个教育一片,力戒奖而不改,放而再犯,形成了一套严谨、科学的办案机制。近三年来,愈万人次受到减刑或假释的“法律奖励”,无一不服申诉或投诉,并且保持了低重新犯罪率。但是,数十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减刑假释运行机制,已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节奏,“法律奖励”亟待改进。近期,无锡中院褚红军院长组织了专题调研,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的思路。
惩罚和改造:共同责任
罪犯投监后,无锡法院的法官和监管人员不称之为罪犯,而统称之为服刑人员,目的是给予自尊,唤醒理智,努力使他们重新做人。法院科以刑罚之后,始终追求刑罚的惩罚与改造的双重目的。
走进监狱办案,既看积分多少,更看灵魂改造,防止办“阅卷案”,追求奖励效果。分管减刑假释工作的无锡监狱毛副监狱长介绍,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目前全国监狱通行的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办法,主要是根据每天对服刑人员的学习、劳动和遵守监规等方面的表现打分,最终看累计分数的高低,综合评定减刑或假释的资格。其中,生产劳动在考核计分中占总分的三成左右。从表面上看是“以分计奖,以分折刑”。但这种以分计奖的办法比较科学合理,基本能够反映服刑人员的思想灵魂改造情况。从三个监狱的调查来看,虽然一些服刑人员深有感触的说:“分,分,犯人的命根”,在一些分值的设定上不尽合理,或者有的分数给的不十分恰当,但无不认为每天评分,按时公布的做法,总体上还是比较透明和公正。
以公开促公正,力求奖励一人教育一片,杜绝出“关系案”,做到以奖励正风气。“办理一次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公示三次。第一次是提请减刑或假释前,监狱必须向所有服刑人员公示。第二次是法院在受理后,法院向所有服刑人员及社会公示。第三次是法院作出裁定后,必须向所有服刑人员及社会公示。”这是无锡中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建伟,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介绍。他还透露,近三年来无锡中院办理了上万件减刑假释案件,由于履行了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透明度较高,没有一起信访和投诉。
记者随法官走进无锡监狱、宜兴监狱和丁山监狱的23个监舍,看到每个监区都有一个举报信箱和一门举报电话,服刑人员可以通过信件和电话向驻监狱的监察官举报。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无锡监狱监察官处获悉,每周到各监区开一次举报信箱,收集所有的举报信件。2006年第四季度共收到13封举报信和7个举报电话,但都是反映与减刑假释无关的事。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驻丁山监狱的张检察官介绍,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从每天的打分开始,只要有服刑人员举报打分不合理,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之举报人或监狱纪检监察部门。每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官都要听取驻监狱检察官的意见。
2007年2月9日,记者随6名法官到宜兴监狱听证。这次宜兴监狱有246名服刑人员被提请减刑或假释,按照法律规定对10%共26个案件进行听证。听证现场设在一个大教室,约有200名服刑人员旁听。当监狱管教干部和驻监狱检察官到位后,合议庭三名法官进入审判席。听证庭整整开了一上午,休庭后记者获准采访了旁听的4名服刑人员。其中一位本科学历的服刑人员说:“这是我第三次旁听听证庭,我体会到法律的公正,更体会到法官、检察官和管教干部办案的严谨。”
2006年9月26日,无锡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无锡监狱227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其中222人减刑7个月至2年不等,5人假释出狱,13人减去余刑。当日上午,无锡中院与无锡监狱共同召开“法律奖励大会”。大会在无锡监狱大礼堂举行,1000余名服刑人员和数十位家属参加。当法官宣读完裁定书后,记者随机采访了5名参加“法律奖励大会”的服刑人员,他们普遍认为,每次参加“法律奖励大会”都很激动,很受触动,感到重新做人还有机会。无锡监狱教改科毛科长介绍,每年至少有四批人员被减刑或假释,法院不是单纯下达一个裁定书,而是配合监狱召开“法律奖励大会”,这是对所有服刑人员的生动教育。会后,因贪污和受贿入狱的服刑人员施汉民对记者说:“我这次减刑主要是学习有成效,自学并考试通过了一门法律大专课,这是法官提醒和鼓励我这么做的,非常感谢法官。”受到减刑一年奖励的包金华的妻子在大会上代表服刑人员家属发言,会后她告诉记者,这是包金华第一次受到“法律奖励”,本来总认为19年的刑期对他来说等于死刑,是法官耐心释法和鼓励,才有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记者在随同法官提审时,法官不仅是询问,而且常提醒和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困惑和尴尬:亟待关注
案件多,办案人员少;减刑多,假释少;可“奖”的人多,能“奖”的名额少。这“三多三少”已成为减刑假释工作的困惑。此外,重新犯罪率高的问题,或多或少的给“法律奖励”带来尴尬。
高重新犯罪率,“法律奖励”尴尬。据宜兴、丁山和无锡三监狱的监管人员反映,近年来的重新犯罪率约11%(绝大部分此前在外地监狱服刑),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曾不止一次的受到过减刑或假释的法律奖励,但出狱后又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以更加危险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中也不能不承认,法律设定的奖励,被一些企图逃避劳改,向往自由,而不是真正改过自新的服刑所利用。但绝大多数服刑时表现劳动积极,遵守监规和学习认真等举动并不是“诈举”,而是积极改造的表现。对此,丁山监狱孙监狱长认为,从重新犯罪与“法律奖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法律奖励”的对象是人一个阶段的行为表现,而不能固定一个人的人生轨迹。造成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相当复杂,涉及到社区教育、生活环境和就业等诸多方面,不应当认为重新犯罪率高是监狱的改造效果差,或者是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把握不严。
假释率适用极低,“改造资源”浪费。目前全国各地的减刑假释的比例不尽相同,江苏为减刑30%,假释3%这一幅度。然而,本来已经很低的假释指标用不掉,而减刑指标不够用。据统计表明,2006年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的假释率低于3%,规定的指标还用不掉。这与国外高假释率正好相反。为此,法院和执行机关有不言的苦衷。去年丁山监狱将一名假释的服刑人员送回原籍时,当地拒绝接受,用了三天时间才把人交接掉。从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狱政科获悉,由于大部分的服刑人员改造都很积极,按照“打分”标准,可以减刑和假释的远远超过规定的指标。对于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江南大学副教授浦纯玉认为,由于社会监管的消极和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法院和执行机关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于是,目前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造成实践中假释适用率极低。由此浪费了国家大量的监管资源,带来了监狱的“人满为患”。
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是完善合理的改造考核机制。破除“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建立以计分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减刑假释启动机制,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目前的计分考核办法偏重劳动改造,计分办法不尽合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以劳动改造计分显然不公平,更不能反映思想灵魂改造的真实效果,而这一群体应当是减刑假释的主体。因此,计分办法应当以思想灵魂改造为重点,把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与其他罪犯放在平等竞争的起跑线上,并且减刑的幅度还可以加大,间隔时间还可以缩短。同时,还应当增加减刑指标,原则上做到只要符合条件,就给予减刑或假释,从而进一步调动罪犯改过自新的积极性。
三是增大假释适用率。应当本着现代刑事政策,从整体上扩大假释的比例。通过立法,取消对假释的人为限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在不致再害社会或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办理假释。同时,还应当坚持刑法个别化的观点。在新时期暴力犯罪和“涉黑”罪犯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片面或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不利,而且还对监狱的监管改造及安全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应当修改刑法规定的五种暴力罪犯和“涉黑”犯罪不能假释的绝对化规定。在假释的办理过程中,完善担保机制,从经济和法律责任上强化担保人的责任,通过建立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促使假释期间的监督工作,从而保证假释犯的顺利执行。
四是优化监管、监督和司法配置。目前全国各地的监狱几乎都“人满为患”,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改造效果。同时,随着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出现,驻监狱检察官也感到力不从心。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更是不堪重负。应当加大监管、监督和司法人员配备,解决力量不足的当务之急。同时,要配强相关力量,改变目前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和发展受限的不良局面,从维护稳定,构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激发监管人员、驻监狱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并且要给他们“减压”,不以少量合理的过错否定全盘。更不能以偏概全,把当前重新犯罪率高的责任推给监狱和法院,而要全面客观看待监管效果和“法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