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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死刑犯改死缓 被害人家属10年后才得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宣威一男子30余刀砍死女孩
被改判死缓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夕,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一个10年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
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死刑改缓刑”案件, 新德村村民代某因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某30余刀,将她杀害。多年后,当这起命案再次被人公布在天涯网络论坛上时,引来了高达数十万次的点击率。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代某“该死”。
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某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某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2012年1月中旬,都市时报记者来到宣威市新德村,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位于贵昆铁路沿线的大山深处。从宣威市到新德村,需要坐3小时的公交车,再走1个小时的崎岖山路。
2012年1月15日。
徐二回忆,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父亲一个人含辛茹苦拉扯5个孩子生活、读书。就在徐二考入大学时,家里的经济已经到了非常困难的地步。为供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学,妹妹徐某初中毕业后主动放弃了读书。在村里的小学旁,父亲徐一给她盖了间小房,徐某到铁路上背货进村,开了个小铺子。
女儿死于意外,按当地风俗,没人愿意为徐家办丧事。徐一抹着眼泪买来木板,自己钉了个棺材,把女儿葬在了铺子旁的小土坡上。
被害者家属不知道凶手的下场
这起案件很快告破,同村的年轻人代某被警察抓了。
经公安机关侦查:代某与蒲绍丙、肖本义(二人仍在逃)预谋,准备抢劫徐某的小卖部。案发当时,代某敲开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被徐拒绝。于是,代某用水果刀朝徐某的颈部刺了一刀,又翻窗入室,持刀砍杀徐某,致徐死亡。
杀人后,代某曾逃到其兄代利峰家。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报案,并带领民警于次日在昆明将代某抓获。被捕后,代某辩称自己“受了蒲绍丙的胁迫才抢劫杀人”。其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某是其兄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应当以自首论。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虽认定了代某有自首情节,但认为他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代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代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某论罪当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这些事情,徐一一无所知。他只在女儿离世一年后听村里的人说,代某被判了死刑。“人死不能复生,凶手伏法,我的女儿能瞑目了。”
一晃10年过去了。2010年5月1日,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的小儿子徐文磊回到家中,父亲突然把他叫到身边。“听说代某还活着,过几年,他就出狱回来了!”徐文磊见父亲一脸的愤懑,便答应一定去问个明白。
“当我看到代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被改判死缓时,我就傻眼了。这么多年过去,我们还蒙在鼓里!我姐被杀那年我只有17岁,哥哥徐二读大一,我家的人不懂法律,没有谁告诉我们这种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都没有!”徐文磊震惊之余,只觉气愤。
看了判决书,徐文磊当即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因担心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他让法官在代某案件的判决书上写了个日期:2010年6月4日。这意味着,徐家人直到这天,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未得到主张的机会。
虽已立案,但是否重审依然未定
云南省高院的(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上,写着:“代某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呢?”徐家人百思不得其解。“这么残忍的杀人者都不用偿命的话,那么等他出来以后,我也去把他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行吗?”年岁已高的徐一完全无法理解省高院2000年对代某的改判。
2010年6月得知判决结果后,徐家于今年初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撤销(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开庭的时候,代某看见我,就把头扭过去。他没有向我们说过一声道歉,他家的人也是冷漠以对。而且判决和调解都是一纸空文,代某当时就表示无力偿还。”徐家人称。
代某案中,相关司法部门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检察院了解情况。
该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当年尽告知义务的应该是收案机关——宣威市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也有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的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去出差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若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10年前死者家属是否收到判决,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卷。
云南省高院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呢?记者从该院立案庭了解到,此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审还有待审查。
“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
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么能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还专门做了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
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案件在起诉程序中,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洪扬
文章推介:2012最新刑法全文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