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其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利用职权,这一腐败现象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部门,监管场所也是其中之一。目前,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来,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这些现象再次说明,在加大对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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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监管场所内有效地开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监管场所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有两点: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面对社会上的种种利益诱惑,个别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被破坏。但是,免疫力和抵抗力不是天生的,它是随着外界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出现增强和减弱。作为一名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在小的诱惑面前,在一两次的诱惑面前可以抵抗。那么,在大的诱惑面前、再一次又一次的诱惑面前呢?很可能会引起私欲恶性膨胀,会在执法权上打主意,产生靠山吃山的坏思想。第二,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经常在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还有擅离职守,
监管场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大的系统工程,单凭检察机关来搞预防职务犯罪显然力量有限,预防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效果不佳。那么,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联手协作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两者合二为一必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我们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积极和监管场所党委相互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场所的领导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监管单位的领导多联系、多协商,共同进行探讨,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其次,我们检察机关在拟定推出新的预防职务犯罪举措时,应事先向监管单位领导进行通报,力争他们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笔者在实践中,曾为监管单位干警的办公桌上设计了一个警示牌,内容是:“为了集体的荣誉,您政治上的进步和家庭幸福,请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以此做为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座佑铭。在征求监管单位领导意见时,他们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对此举措非常高兴,当即表态,要购买最好的匾牌,抓紧制作。由此可见,我们检察机关和监管单位之间在抓队伍素质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是有共识的,也是能够得到他们积极支持的。
再次,监管场所应设立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办事机构。在监管司法场所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根据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什么问题,哪些最容易引起犯罪,要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这种措施中既有我们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中监督的一面,也有对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另一方面。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我们可以随时行使其检察监督权。因监管场所制度不健全或者有漏洞时,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能对其漏洞及时制定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因此,在监管场所内部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非常必要。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监管场所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来担任这项任务,既不增加他们的办事机构,也不增加人员,而且监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同我们的工作基本相同,都是围绕查办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工作中有共同的语言,这样共同携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收效显著。
就监管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而言,他比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法人代表的犯罪行为影响面更大,社会危害更深。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他们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代表者;其二,在服刑罪犯的心目中他们就是“政府”;其三,他们是改造罪犯灵魂的工程师。因为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服刑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在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常利用监管场所召开的中层干部会、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监管单位每月召开的中层干部例会,及时将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与其监管业务相关的事项和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检察任务,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传达学习、讨论,以此来提高其执法意识。
>其次,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组织他们进行学习讨论,以案说法,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笔者在实践中也曾将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违法减刑、假释的案例组织他们学习,对与会人员的灵魂触动很深,收效显著。
再次,实行检务公开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将我们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打印成册,发至监管场所的各个监区和有关科室,让其自己来对照约束自己。
>预防监管场所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任务量大。那么,要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就得充分利用“三种人员”的监督举报作用,来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种人员”就是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犯人家属。充分利用这“三种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创造更多的条件。一是在监管场所内、外设立举报箱,让服刑人员及其家属随时进行举报。二是向刑满释放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利用他们急于返乡和无任何后顾之忧的心理,让他们留下宝贵的意见。我们有这样众多的“耳目”,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就能被随时发现。因此,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这样就起到了治标又治本的特殊作用。
(一)、罪犯的投劳问题。目前大多数已决犯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人留在当地服刑。因为,一是探监方便,二是可以利用当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来疏通於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为今后的减刑打下基础,这样无形之中就给那些思想意志薄弱的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可乘之机,甚至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同时,还可以直接影响到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所以,建议监管单位的上级部门坚持罪犯异地服刑制度,这样既能稳定监管改造场所的秩序,又可以大大减少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服刑罪犯的百分考核问题。当前,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都是依据分数的多少来衡量能否减刑,减多少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服刑罪犯中广为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分分是命根,多弄分能早走”。所以,分数对服刑罪犯及其他们的家属们来说比什么都重要,他们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来贿赂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还有服刑罪犯的家属们通过第三人进行请客送礼等等。总之,各种招数五花八门,目的就是一个要分。这其中的猫腻就是监管单位各个监区里都有一些机动分数掌握在他们手中,可以随意支配,从中坐收渔利。因此,应重点对此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将百分考核的分数在服刑罪犯中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二是每月给服刑罪犯的奖励分数,应有各个分监区的服刑罪犯们共同进行评定;三是,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服刑罪犯的记分册,发现某个服刑罪犯连续得高分,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以此来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服刑罪犯的记功、表扬和评选积极分子问题。监管场所为了鼓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监管单位每月、每季和每年都要对能积极改造的服刑罪犯进行表扬、记功和奖励,以此来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因此,这就成了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们关注的焦点,他们千方百计地来拉拢、腐蚀监管司法工作人员,从中捞取记功和奖励名额。所以,应重点对此领域进行检查。一是严格检查记功等奖励的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内连续获奖;二是重点核对各监区公开评选记功奖励的服刑罪犯名单和审批后的服刑罪犯奖励名单是否一致,查是否有无私自追加;三是,对服刑罪犯的记功奖励等要严格逐级审批,尤其是应杜绝以盖章的形式替代主管监狱长的亲笔签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狱政管理的某些部门,又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审批。
(五)、保外就医问题。这是服刑罪犯家属极为关心的问题,其目的都是想乘机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有的服刑罪犯家属不惜一切代价,直接向有关的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为其保外就医提供方便。所以,对此领域里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对需要保外就医的服刑罪犯在外出病情鉴定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的:“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据证明文件”。但是,在诊断时必须有监管单位的纪检人员参加,防止弄虚作假;二是我们一定要察看即将被提请审批保外就医的服刑罪犯,同时要询问同监号的服刑罪犯,调查平时发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监管单位正式提出书面材料向上级监管部门报批对某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时,我们应重点审查医院出据诊断证明材料的真伪,必要时可以对其病情提出重新鉴定;四是认真核对诊断证明材料与保外就医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病名是否相符,防止以保代放。
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个别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又不服从管理,而且当面顶撞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因自身素质较差,执法水平不高,因此,他们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处罚。其主要手段一是用绳子捆绑,二是带背铐,三是用警棒电击,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极坏。所以,应对此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加强对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按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把我们查处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公开,让其认真学习,切实把握好自己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管理服刑罪犯。三是加强监督,经常深入到服刑罪犯的监舍进行观察、了解情况,发现可疑情况时立即进行查处。四是经常深入到监管场所的禁闭室,检查是否有违法关押服刑罪犯,是否趁机对其进行体罚、虐待等行为。
综上所述,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加强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法制,实施监督,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核心。
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与监管部门紧密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荒了自己的地”。
只要我们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就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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