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评时予以充分考虑。一、一审法院少列被告,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是:2005年4月6日晚10时,任**伙同张**、伍**抢劫田**手机并致田**受伤。任**所起的积极作用已经被相关证据证实。根据******派出所任**、张**、伍**抢劫案卷中第65页由原公派出所提取的证据证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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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的其它物质损失,被告应赔偿。任**、张**、伍**在犯罪过程抢劫原告价值1440元手机一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追赔。”这一规定,各被告应将手机予以退赔。三、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抢劫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之一,由任**、张**、伍**及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对被告张**、伍**减轻处罚时,并未能要求各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这是田**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依法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二审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吕永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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