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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首次被法院判为有效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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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浅 浏览量:12023-03-09 1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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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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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首次被法院判为有效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城镇居民马某购买农村住房后,已经居住了17年并将户口迁至当地。今年,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市一中院认定马某已经对该房屋形成为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判决原房主的腾房要求无效。法院表示,跟以往对农村私房买卖案件一律判决“解除合同”不同,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突破性判决。

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3月31日,马某与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该村一居民院的3间北房,并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

此后不久,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2005年3月,马某将户口迁入当地。

今年6月,看到当地房屋价格暴涨,原房主突然找到马某,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马某腾房。双方协商不成后,原房主将马某告上海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判令马某腾退该3间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这17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予以维持。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马某198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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