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陶某等三人从某阀门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 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阀门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经某检察机关调查认为:仲裁委 在办案中未经认真调查,超越职权,错误地将阀门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十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阀门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以 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李某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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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渎职犯罪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诉讼过程中,对李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渎职罪主体,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委员会成员是由政府聘任的,依照仲裁法和有关实体法进行公务活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桅成渎职犯罪主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不构成渎职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