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州市仲裁委在东莞设立的分会在未取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并对外承揽案件三千余件并做出加盖公章的法律裁决文书。这种情况表示仲裁界存在混乱局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被疑滥用公章办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被疑滥用公章办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ea7bd114004020ab823216a52226269
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被疑滥用公章办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想不到作为政府批准的外派机构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下称,东莞分会),竟公然违背《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滥用公章,对外承揽案件三千余件并做出加盖公章的法律裁决文书。然而,更加恐怖的是法院竟然越权共同发文确认不具备仲裁资格的分会予以独立裁决权。”广东司法界律师刘为民(化名)带着微笑的脸上透露出一种嘲讽的味道,对当地司法乱象的鄙视油然而生。
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邢益强曾提出一个议案,建议规范广东省仲裁机构的管理。刘为民在举报信中直言,这几年广东省仲裁机构非常之混乱,各地仲裁委纷纷以各种形式在异地设立分会、办事处、联络处承揽业务。其中,广州市仲裁委在东莞设立的分会更是无视法律的尊严,在未取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可能用私刻公章对外出具法律文书,闹出了许多让人匪夷所思的司法笑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的规定,东莞地区尚不具备成立仲裁机构的条件。“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只是广州仲裁委下设的外派部门,没有单独行使案件裁决的权限。”广东省法制办黄姓负责人直言,东莞分会是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并非独立的仲裁机构;虽经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成立,但须在司法机关取得登记证书方能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广东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首先,东莞分会不符合我国《仲裁法》及《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司法厅仅作备案,并未对其进行登记。其次,仲裁机构要取得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的登记证书,凭证书篆刻公章和具备相关条件,对外开展仲裁业务。
7月16日,记者带着疑问以案件当事人身份走访了东莞分会,在实地了解过程中,记者就东莞分会是否可以独立行使仲裁权,在裁决书上面加盖东莞分会的公章是否合法进行了了解。接待记者的同志拿出相关材料告诉记者,东莞分会是广州仲裁委的外派机构,经广东省司法厅备案成立的;他拿出一份《关于东莞地区仲裁机构的说明》解释到,由于东莞目前尚不具备成立仲裁机构,所以东莞分会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共同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意见》的联席文件,确定东莞分会为东莞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的地位,作出的裁决由东莞中院行使有关监督权。最后接待人员信誓旦旦的说,东莞分会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名义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已经有三千多件,让绝对放心他们的合法性。
依据《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立仲裁委,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看来,东莞分会并不具备独立裁决权,是谁赋予了东莞的立裁决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分会联合发文,具不具备法律效应,是否合法。广东省人大代表邢益强称认为,对于仲裁委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既然“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东莞分会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已经涉嫌违法违规该是不是也应该按既定法律执行。
7月18日,记者通过特定渠道获得“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各一份。其文头均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出现,文尾均加盖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字样的公章。从时间显示来看,2005年至今东莞分会已成立差不多九年,执行案件应当不低于其宣传的数据。东莞分会宣传资料称:2009年6月8日广东省司法厅确认东莞分会并给予登记。司法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东莞分会只在司法厅备案,并未予以登记。刘为民表示,简直无法想象广东仲裁机构这么混乱,一个政府派出机构竟然敢名目张胆地进行虚假宣传,同时非法行使独立裁决权。例如,东莞分会从成立到目前为止,经手出具的法律仲裁文书超过3000件,其所收案件争议标的数额非常巨大。
根据《仲裁法》规定,东莞地区是无法成立仲裁机构,东莞中院和东莞分会共同发文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硬性规定。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仲裁委在中山设有分会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首先,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下称,中山分会)仅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外派部门,并非独立仲裁机构;其次,按《仲裁法》规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分会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名义作出的仲裁文书均为视为无效文书;第三,中山分会只能以“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裁决权,且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对中山分会行使有关监督权,更未以任何形式发文支持。
“仲裁机构必须要在省级以上司法部门取得登记证之后,才能对在外法律文书上使用公章、行使独立裁决权,否则均被视为非法行为。然而,仲裁机构要篆刻公章必须先取得合法的登记手续。”司法厅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东莞分会只是在司法厅履行了备案手续,并未取得在东莞地区开展业务的仲裁机构登记证书,其独立行使仲裁权属于典型的非法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赵万一院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办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仲裁委分支机构备案仅仅是一种告知行为,并不具备行使独立仲裁的权利,更不具备单独出具法律仲裁文书的资格,要行使独立仲裁必须在省级以上司法部门取得合法登记;其次,当地法院无权与仲裁机构的分支部门共同发布文件确认其独立仲裁权,法院只能行使对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或者不认定的权限,仲裁权的授予和认定按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第三,仲裁委下设分支机构未取得登记证书,就没有行使独立仲裁的权利,只能是经过登记的仲裁委出具的法律文书方有效,分支机构单独出具法律文书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法院不应当予以认定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有效,且应当按律阻止其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11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仲裁委登记公告》显示:广东省12家仲裁委员会取得登记并予以公告。其中,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取得登记证书,虽然包含东莞分会和中山分会,但公告信息并未显示东莞分会也具备行使独立仲裁的权利。赵万一院长直言,东莞分会在未取得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没有资格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的名义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当地法院也没有资质认定东莞分会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东莞中院联合东莞分会发文已经超出法院的职责权限,其行为无疑是在“闹”司法笑话。
(原标题: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被质疑私刻公章办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四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24年广州邮区中心陆运运输环节降本增效奖惩方案(征询意见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24年广州邮区中心陆运运输环节降本增效奖惩方案(征询意见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725cf30ad33eeeee7009967da89031f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紧凑城市理论下城市高架桥下剩余空间利用模式研究——以广州xx区高架桥桥下空间为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紧凑城市理论下城市高架桥下剩余空间利用模式研究——以广州xx区高架桥桥下空间为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c97a40b1ed62ed19c8506597c8ee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