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前提下,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赡养纠纷却呈现逐年递增现象,这个现象说明什么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哪些方面存在着联系?这是本文需要集中关注的问题。本文案件样本数据来源于城口县人民法院2008-2010年三年间审结赡养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通过其他途径综合调查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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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前提下的农村赡养案件递增成因及解决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08-2010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总计审结34件赡养纠纷案件,虽然赡养案件占比例不是很高,仅仅达到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0.63%,但赡养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其中2008年4件、2009年13件、2010年17件。在34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有21份,按撤诉处理的有12份,判决1份。通常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赡养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很难理清,非此即彼的判决不易让双方心服口服,因而即使判决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另外,任何以货币为内容的赡养履行方式,都不可能体现“赡养”中“养”的全部内涵。判决执行很可能化解了表面上的纠纷,却导致了更为深层的矛盾。这恐怕是调解比例较大的原因之一。况且从34件赡养纠纷中反馈的信息中得知,多数以货币为给付内容的赡养案件在短时期得到有效履行,这从另一侧面表明了,以货币为内容的给付赡养履行诉求并非是引起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前提下,赡养案件倒呈现递增现象,这或许是我们未能有所预料的。为了进一步探究这种“倒挂”原因所在,首先让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两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看看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的表现。
案例一:原告叶某,年事已高,老伴多年前去世,有4个子女。诉求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子女每月分别支付20元、10元、15元、150元,医药费由四子女均摊。案后赡养费得到履行。案外解析:在本案发生的2010年,城口农村人均收入已达到3681元,即算是四子女收入在农村人均收入以下也不至于分别困难的拿不出20元、10元、15元、150元。庭外法官了解,四子女在当地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真实原因是在原告叶某尚能劳动时,主要是在二儿子(即承担150元得被告)家帮助,为二儿子出力较多。当老人年事已高,其他三子女对此觉得老人的赡养应由二儿子赡养而排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于是纠纷产生。
从以上两则具有普遍代表性案件可以看出,在纠纷诉诸司法前,赡养给付难度较大,在纠纷诉诸司法后,大部分得以快速履行,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前后中的表现同意表明经济因素并非是引起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一现象值得探究背后深层次原因。
通过对城口法院2008年——2010年三年间所审理34起赡养案件的司法统计和对案外情况的了解,除5件涉诉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差外,其它29件涉诉被告人经济状况都是具备赡养能力的,那么赡养纠纷案件出现“倒挂”现象原因何在?笔者通过分析多方具体数据,以小见大,得出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出现“倒挂”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尊老敬老养老观念淡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村经济尚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受经济和户籍制度等的限制,长距离、甚至村际之间流动较少,中国农村大多数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诸多特征,其中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就是基本特征之一。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基本上一个人从生到死都在小范围内活动,尊老敬老养老等传统观念在农村还是得到了较好的遵守,其原因一方面基于乡人思想单一,基本没有过多的不赡养的想法的干扰,另一方面更是基于流动性差,固定的小范围使其如不赡养父母,更为容易受到周遭熟人社会的强大舆论压力,所以在经济相对困难时期,赡养问题相对不是很突出。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流动性加强,出现了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多种思想影响,造成了农村一些青年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顺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等不道德思想行为滋长,传统孝道观极力推崇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当代农村青年中有所淡化。在外长年务工也不容易受到熟人社会的强大舆论压力。有了不敬不养的心理,在行动上就体现为自私自利。尤其是近10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农村小家庭大量出现而且有发展的趋势。无论是多子女家庭还是一个儿子的家庭,儿子只要结了婚小两口就想分家,不愿与父母同住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多的成年子女或者定居外地或移居县城,分家后的小家庭经济上独立,感情上与父母逐渐疏远,在感情上疏远有一部分就表现在物质上的不赡养。商品经济大潮使传统思想观念受到冲击,社会的急剧变革也促使父母传授给他们的东西在他们成家立业时变得毫无用处。老年人信奉的那一套被年轻人摒弃,造成两代人鸿沟拉开。“代际差”使他们与父母难有共同语言,与同龄人的交往胜过父母。与父母疏远使养老尽孝观念淡化。
(三)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我国农村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下,老人是一家之主,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又往往富有生产经验,故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养老与敬老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但随着生产方式的变更,宗法制已被摧毁,传统的大家庭逐渐失去社会的主导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家庭的小型化、核心化,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失去了往日在家庭中的权威。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即由家庭中的核心型转变为家庭中的从属型,由过去的被依赖型转变为依赖型。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 一个或两个孩子要负担两个父母和四个祖父母,尤其是近年来物价高涨,生活成本加大,这一方面加重了后代赡养老人的负担,另一方面造成家庭重心的下移, “子女优先”和“子女偏重”的观念左右着家庭的一切。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家庭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四)农村社会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金或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迄今为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目前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作了较为明确规定,其他方面均缺乏法律的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又如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等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法律、体制上的空白使老年人晚年经济上完全依赖子女,以至于子女一不赡养,就造成多数老年人晚年没有生活来源,导致了农村养老难的诸多问题。
(五)政府和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大。改革开放后,大部分政府和整个社会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忽视了对社会主义精神方面的关注和宣传。在农村经济取得较大发展时,农村文化素质却长期处在较低水平层次。在要求承担义务的的赡养人中,除了他们的个人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之外,赡养老人这一在法律和道德双重观念要在农村深入人心还是和政府和社会的大力宣传是分不开的。
(一)强化道德教育的作用,形成敬老养老的意识和社会风气。赡养首先乃是一个道德概念问题,因此,采取以德养老,在农村的道德教育中突出尊老、养老、敬老的内容,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古人这些话充分证明,教化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人们常常呼唤道德法庭,而道德法庭的实质正是让人们以道德自律也以道德律人。道德虽不能制裁人的行动,但却可以净化人的心灵。我们强调法的作用,但也应清楚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是一种他律,一条底线,能治标但不治本。而道德是一种治本的力量,它让人们在内心深处自觉自愿地尊老、养老、敬老。我们的传统道德很强调孝道,虽有其糟粕的一面,但也不乏可取之处。不论怎样,孝反映了人性善的一面,孝敬老人是我们的优良传统。面对市场经济对我们传统价值观的冲击,我们更应开展孝的道德教育,弘扬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这种道德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农村青年一代,方式应是以情动人而非说教,用一种尊老、养老、敬老的思想强大舆论引导人们尊老、养老、敬老。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源头杜绝案件的上升。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由于老年人在年轻时为抚养子女、子女上学、后子女结婚耗尽了所有积蓄,而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老人没有经济来源,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应当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时应坚持“全覆盖”,加大立法的建设,改革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为老人设立低保线,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借鉴城镇模式,尝试在农村建养老院或成立一支家政服务队伍,帮助那些能从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尤其对患有老年病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照顾不过来的子女,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矛盾。
(四)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必要时给予及时司法救助。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人的巡回法庭,到事发地开庭公审。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审结的每一起赡养案件都要做到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因为赡养案件的发生,都是矛盾聚集到了一定程度,必然要爆发的,对此类案件,虽然法院进行了处理,但是以后可能还会引发新的矛盾,人民法院只有多回访,才能在了解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强化人民调解的作用。基于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耻诉”观念影响和对辖区农村乡镇司法所的抽样调查统计,有相当一大部分未得到赡养老人没有通过司法程序救助,而是通过人民调解获得了救济,因此,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积极吸取当地村落德高望重的村民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在当地的威信,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形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的调解网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于法律。数据显示,在城口县各乡镇司法所等基层调解组织中,赡养纠纷相当一大部分就是在基层就给予了很好的解决,这为解决赡养纠纷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应当更加重视和强化人民调解的作用。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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