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诉讼调解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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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商事诉讼调解的障碍及排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商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商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法院调解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明确规定了审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其审限是基于一般开庭审理的程序设定的,并没有充分考虑调解问题,法官审限压力大;加之目前法院内部实行的绩效考核,设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件数等指标,法官工作压力大。而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往往需要做更多工作,需要耗费更长时间,需要花费更多精力,甚至个别案件的调解尚需要等待恰当的时机;如此一来,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案件很难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案件审理周期也难于缩短,影响了诉讼效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由于近些年来诉讼案件呈大幅度增长,造成案件积压;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消化案件,定纷止争,已成为法官的当务之急,提高审判效率,即时裁判,已成为法官的首选。鉴于此,法官们对于一些原本可以调解的案件,走完过场后,不得不放弃调解而进行判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显著增多,而且性质十分复杂,一些新型案件大量出现,单靠传统的调解经验,显然难以顺利结案。而且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们不再只是为争口气,只讨个“公道”,更多的是涉及到具体的经济利益。就连离婚案件也不例外,且争议标的数额越来越大,案件背后所牵扯的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人们更多地看重物质,而非情谊;重视的是眼前利益,而不是长远效益。此外,部分富有的当事人视金钱为糟粕,争强好斗;视调解中的让度为儿戏,藐视诉讼调解,以一掷万金换取对簿公堂、争长论短,不尊重法官的劳动成果,也为调解增加了障碍。
(三)代理人功利观,阻碍调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信息经济、劳务经济凸显,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走出家庭,越过地域界限,加入到异地经商、异地务工的动态社会之中。因此,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被诉一方当事人多数远在他乡,更有甚者没有固定居所。就连离婚这样简单的民事案件,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竟占到30%以上。人员流动大,给法院调解增添了障碍。而且快节奏的生活、紧张的劳动,“时间就是金钱”的观念,使得人们不愿停下来,更不愿坐下来参加喋喋不休的调解。
然而,民商事诉讼调解之障碍远非如此,在具体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诸如调解技能、心理疏导、调解策略等方面也会成为诉讼调解的障碍,均值得基层司法工作者去探索。笔者以为应当拚弃传统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研究诉讼调解的体制与机制,才能使“东方经验”焕发青春。
二、民商事诉讼调解的对策
近年来,诉讼调解这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重新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调解制度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价值,已不容置疑。但如前所述,法院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那些障碍没有排除。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会受到质疑,遭遇困境。笔者认为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排除诉讼调解的障碍。
1.要完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使诉讼调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应当对以往的经验教训加以认真总结,从调解的申请方式、启动程序、主持机构、调解人员、调解地点、调解方式、调解期限、调解效力等方面,制订出完善的、可行的法律规范。明确合法原则,确立利益衡平原则,使诉讼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减轻法官得思想负担,减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打消代理人的各种顾虑。从而形成共识,使诉讼调解成为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的自觉行为。
2.要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激励机制。诉讼调解相对裁判,要费时费力,更讲究策略技巧。调解法官既要掌握法律、审判专业知识,还要具有社会经验、心理学知识、谈判技巧等综合知识。一般来说,“当前凡能调解结案的法官,都能判决结案;而能判决结案的法官,未必能调解结案”(1)。“工不同酬不同,调解结案的法官应当得到更充分的肯定,甚至有更丰厚的待遇。”(2)因此,在审判管理上应当对调解结案给予政策倾斜,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激励机制。设立“审判工作突出贡献奖”或“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奖”等奖项,提高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尝试建立简单民商事诉讼预立案制度。即对简单民商事诉讼先由立案庭登记备案,进入准司法程序,实行“先调解,后立案”的立案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发简单民事案件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立案程序,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可以在立案庭设置简单民商事诉讼调解小组或专门合议庭。可以将那些年龄较长、社会经验丰富、待人宽厚诚恳的法官集中起来,专门承担简单民商事诉讼调解工作。这样,既实现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分离,排除了当事人的合理猜疑,保障了程序公正,又可以做到干警的优化组合,才尽其用。
2.确立简单民商事诉讼保障机制。设立当事人选择机制和建议调解制度,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外,法官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也应当建议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置调解;主动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将纠纷纳入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建立专门的调解场所,设立会客式调解大厅,保持温馨、和睦、唯美的人文风格,提供宽松的调解环境;为公开、透明、轻松的诉讼调解提供物质保障。发扬优良传统,探索便利诉讼调解的新机制,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办案、网上调解机制,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立假日、夜间办案工作制度,方便当事人利用工作之余进行诉讼,缓解工诉矛盾,体现人文关爱;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当事人减负。
3.尝试建立有限代理制度。现实诉讼活动中,如前所述,因利益的驱动,代理人选择判决而非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为有效推进诉讼调解,有必要对诉讼代理从制度层面上予以适当调控。一是界定诉讼代理准入阶段。即在立案前置调解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严格控制律师代理诉讼,实行本人诉讼主义,保障当事人亲历诉讼调解程序,自主处分实体争议,缩小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风险。二是限制风险代理,合理确定代理费。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小额诉讼纠纷等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必要诉讼代理,由法律法规确定代理人的最高或最低报酬,规范诉讼代理收费,排除因当事人缴纳了高额代理费而妨碍诉讼调解的障碍。
4.尝试建立远程诉讼调解机制。在当今计算机网络高度发达、普及的网络社会,传统的传唤方式已落后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在诉讼调解中,法院应当建立起远程诉讼调解、网上办案的新机制;研究、完善远程调解、网上办案制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借鉴互联网聊天室的做法,在互联网上开通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庭审(调解)系统,完善庭审(调解)规程。在立案受理时,向当事人告知人民法院的网址,收集、登记当事人的QQ号和邮箱地址。通过网上送达文书,进行网上答辩,交换、确认证据,利用摄像头进行远程调解。
5.优化诉讼调解的外部环境。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应当努力营造有利于诉讼调解的外部环境:一要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使党委、人大、政府了解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特殊作用。二要重视、支持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调动行政调解的积极性;支持、发挥人民调解、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调解作用,调动民间调解力量,形成社会联动调解态势,让当事人感受到和谐社中调解解决纠纷机制的优越性,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三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理解,加大对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扭转人们对调解即是和稀泥的不良印象,纠正人们的偏见;让公众了解诉讼调解,接受诉讼调解,参与诉讼调解。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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