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张怀高家住宿邳公路旁,早年学了轮胎修补的手艺,便在靠近村部的公路边开了个维修部,但他却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补胎补出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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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胎”补出官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轮胎爆炸殃及看客
丁根民受伤后,人们立即拨打120求助,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皮肤挫裂伤、左耳撕裂伤。
调解达成协议
二次住院索赔公堂
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5年12月7日、2006年2月2日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丁根民诉称,2004年10月20日19时左右,被告丁佰勤的联合收割机轮胎坏了,找被告张怀高补胎充气,二被告因人手不够,喊原告去帮忙按气门,结果轮胎在充气过程中突然爆炸,致原告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两万余元。被告张怀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以皂河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订立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中被告张怀高分期给付8200元,就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依法应当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2004年10月24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并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7966.85元。
被告张怀高辩称,我在给丁佰勤收割机补胎充气过程中,并没有叫原告帮忙按气门,丁佰勤也没有叫原告为其按气门。我在发动机子的过程中,还对着收割机旁的原告和其他人说,不要站在那里,到田边等着,但原告拒不听从二被告的劝告。轮胎在充气过程中因非正常爆炸,致原告受伤,是原告自己自作主张站在轮胎旁并相信没有危险造成的。事后,原告委托其母亲张井侠、大哥丁召民在皂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我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合情合理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审终审驳回起诉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丁佰勤对原告丁根民的损害没有过错,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怀高虽然对原告的损害有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已与原告丁根民达成调解协议,故其赔偿责任应依调解协议的约定确定。原告在调解协议签订近十个月后,又第二次住院治疗且支出医疗费较多,但这一情形的出现并未超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所预见的范围,故调解协议签订后所增加的费用不应再由被告张怀高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丁根民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丁根民与张怀高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于丁根民的母亲张井侠、丁召民均得到丁根民的书面授权,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确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关于损害发生的经过及过错责任认定上,因原告和二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加以证实,故难以准确描述事故发生过程的原貌,但从原被告均认可的基本事实看,以及从常理及事发前的现场情状分析,二被告对轮胎充气可能存在的危险已经有所预见,在此情况下,二被告要求原告给充气轮胎按气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反原告自己没有主动远离的可能性则大一些。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相当的辨别能力,其没有主动远离危险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张怀高身为从事轮胎修补的工商户,具有预见充气可能引发轮胎爆炸的职业能力,但其在原告丁根民没有远离危险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原告的损害应负部分赔偿责任。被告丁佰勤作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因找被告张怀高补胎充气,而在事实上与张怀高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丁佰勤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张怀高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实施补胎充气的行为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未实施侵权行为,故对原告丁根民因轮胎充气发生爆炸而遭受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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