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落魄潦倒 浏览量:12023-03-10 00:11:57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b437a08ce4c10b60938f5fe21d90418

思维导图大纲

葛广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又名葛X,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霞,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系葛XX之妻。

被告人葛广新,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生。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广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的委托代理人李培霞、被告人葛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涉及民事调解延长一个月。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葛广新在本村与村民葛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葛广新持铁锨将葛XX打致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广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诉称:被告人葛广新将我打成轻伤,要求被告人葛广新赔偿我医疗费2079.8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4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0199.8元。

被告人葛广新认为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不属实,自己没有打葛XX,也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葛广新在本村与村民葛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葛广新持铁锨将葛XX打致轻伤。葛XX在杞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用1819.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葛广新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我在俺村的老供销社门口看见葛X路过,我想起我家以前和葛X家的矛盾,比较生气,我就说葛X该死了,葛X在后面追着我打我,我就回家拿了一把铁锹出来,他也拿了一把铁锹和我对打,我用铁锹杵住葛X的额头了,把他的额头杵流血了。第二次供述:我用铁锹朝他面部虚晃了一下,他脸上流血了。第三次供述:我与葛X发生口角后就每人拿个铁锹对打,我用铁锹打到葛X的额头处,把他的额头打流血了。

2、被害人葛XX证明:当天葛广新看见我就骂我,我们就对骂起来,葛广新回家拿了个铁锹,我就到刘克民家拿了个铁锹和他对打了起来,葛广新用铁锹把我左眼上方杵流血了。

3、证人葛X训证明:当天我上街时看见葛广新手里掂一把铁锹,我弟葛X手里也有一把铁锹,葛X额头上都是血,我就和我四弟去劝他们。

4、证人葛X录(又名葛XX)证明:当天我看见葛广新从家里拿一把铁锹出来,我哥葛X手里也有一把铁锹,葛广新拿铁锹朝葛X额头上杵了一下,他两个就抱在一块打起来了,我就和我哥葛X训去劝他们,葛X的额头上流血了。

5、证人刘XX证明:当天我在家做饭时听见葛广新与葛X在对骂,后来葛X到我家拿了一把铁锹出去了,我到外面一看,见葛广新也拿了一把铁锹,他两个偎到一块后,葛广新用铁锹朝葛平X额头杵了一下,葛X把铁锹给他夺过来,两人就打到一块了,后来葛X训和葛X录过去把他们劝开了。葛X额头上流血了。

6、葛X入院记录及检查报告单。

7、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葛X(葛XX)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广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广新辩称自己没有打被害人葛XX,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XX请求被告人葛广新赔偿医疗费2079.8元,其提供的医疗票据显示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为1819.8元,对其主张的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70元,未超出有关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有关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交通费40元,根据案情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供的杞县葛岗镇陈寨村卫生所的证明一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因治疗本案伤情所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的鉴定费300元,因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广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二手书销售平台新航标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二手书销售平台新航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二手书销售平台新航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92403b70afada50cf4fa4f56e0981c9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4210651fa3a78355ac9f5101bb2c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