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甜味仙女 浏览量:12023-03-10 00:12:10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d74905c2ec14f8f901b7d351711b22b

思维导图大纲

王树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男,1968年3月2日出生。

被告人王树林,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进行民事调解,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被告人王树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6日13许,被告人王树林在本庄与其哥王××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将王××的头部打伤,致右颞骨线形骨折。经鉴定,王××的损伤系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树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原告人王××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树林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王树林赔偿原告人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00元、伤情鉴定费200元,共计10000元。原告人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医疗票据4张7758.03元;2、出院证。

被告人王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人王××的证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13许,被告人王树林与其哥王××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树林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将王××的头部砸伤。经鉴定,王××的右颞骨线形骨折,该损伤为轻伤。原告人王××于2009年2月6日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2月17 日出院,共住院12天,花费医药费7758.03元,医嘱院外适当治疗和休息。2009年8月31日原告人王××向本院递交了撤诉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CT片;书证:王树林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病历、医疗票据、出院证;证人施××证言;被害人王××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树林认罪态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人王××在诉讼中自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周国富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翔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王戎不取道旁李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王戎不取道旁李思维脑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王戎不取道旁李思维脑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9c0a99f3abf8c021189e6115c0e760c

第八章 90年代小说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八章 90年代小说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八章 90年代小说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ffc25c9b9bbbfb800a54224dbc7f0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