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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付燕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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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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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被告人崔付燕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杨庄9组,系被害人王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母。

被告人崔付燕,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790214352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卧龙区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录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三容,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付燕故意杀人一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5日以宛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崔付燕及其辩护人王录芳、罗三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付燕在其幼子夭折后,认为邻居姬某某说话不好听,即于2009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在看见姬某某儿子姬某某(出生于2006年11月15日)独自从家里出来时,以吃东西为名将姬某某骗至其家东屋北间,趁姬某某吃花生之际,用布绳勒住姬的脖子将姬勒死,而后站在楼梯上将姬尸体扔到院墙外,又出门将尸体扔到邻居赵付才家的茅坑粪池内。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付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崔付燕赔偿经济损失167580元。

被告人崔付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没有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赔偿六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付燕在其幼子夭折后,认为邻居姬某某说话不好听,即于2009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在看见姬某某儿子姬某某(出生于2006年11月15日)独自从家里出来时,以吃东西为名将姬某某骗至其家东屋北间,趁姬某某吃花生之际,用布绳勒住姬的脖子将姬勒死,而后站在楼梯上将姬尸体扔到院墙外,又出门将尸体扔到邻居赵付才家的茅坑粪池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姬某某系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由于姬某某被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刘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2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付燕供述:

前五六天,我又去他家玩,姬某某说要给他娃做个打狗棒,我理解的意思是:姬某某嫌弃我,赶我走。就是这个时候产生要杀害姬某某的。我想报复姬某某,他说的话让我生气。上次交代勒姬某某时,他拉屎,我给他擦擦以及把他装进鱼皮袋都是没有的事。前天晚上及昨天早上张晋杰问我,是不是我把姬某某害死的,我说是的。他问我为啥,我没说话。

2、证人张某某证言:

前天晚上我问崔付燕姬某某是不是她害的,崔付燕说是的,我问她没仇没怨,害人家干啥,她没有回答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闻见有农药味,我准备去南阳时,又问她那娃的事,她说是她干的,我问她为啥,她又不吭。我送娃回来发现她躺在床上,地上有呕吐物,我打扫后和马孝军一起去南阳了。前天上午十一点我回家见门锁着,我就去我父亲家,我妹子也在,他俩正说着杀害姬某某的事是不是崔付燕干的,我走到跟前说:是的。我父亲和我妹子说:不中了你报警,别连累咱们。我妹子说:不中给她父亲叫来做工作,让她自首。我就给她父亲联系,让他现在就过来。我就到村门口等,公安让我带他们找几个邻居,她父亲和她弟弟来后我说:庄上害死娃这事弄不好是你姐干的,然后公安上的人就喊我回家。

3、证人张某某证言:

2009年4月17日上午十一点,我到我妈那里聊起姬某某死亡的事情,我怀疑是我嫂子干的,我爹也怀疑,他说:不管是否是她干的,她不该锁门,叫别人有想法。我就说让她出去打工你们不让,万一是她干的你们咋办。正说着我哥来了,我们就问他,他说:是崔付燕干的。我一听想着万一真是她干的,我们不会包庇她,准备等她回来再问问。再找她娘家人商量咋整,我哥就打电话让她娘家爹来,然后他就走了,我也跟着回家了。到了下午,她父亲和弟弟来后跟我爹到我家商量,她爹说:真是她按法办。后来他们就走了。我嫂子的孩子死后,对她刺激大,她整天睡不着觉。

4、证人张某某证言:

昨天中午儿子张晋杰、女儿张晋英在我家,崔恒五也来了。我说:妮,你看你嫂子被公安局带走了,这事是不是她整的。她说她也不知道。后来她说:让她去打工,你们不让,看她脸老呆着,难看死了。我儿子说:可能是她干的。我女儿、儿子说:是她干的咱就报警,省得牵连咱。我说:真是她干的让公安敲她算了。我说给她爸商量一下。我儿子张晋杰就给她父亲打电话说:有个事现在你来一下。崔恒五和他儿子骑摩托车来了,我给他说:邻居小娃被害了,昨天公安局把小燕带走了,今天早上她把门锁着,我们开开后看她脸色难看,你看这事咋整。崔恒五说:如果是她干的,敲了算了。他和他儿子就走了。

5、证人崔某某证言:

昨天中午,我女婿张晋杰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现在就过来。我让我儿子崔付彬骑摩托带我去。到张乾有家,就他一人,在门口碰见张晋杰,没说话他就走了。进屋后我坐在床上,张乾有说:西边邻居小孩被害,扔到粪池里,公安局把小燕带走了。我说:不可能是她,她身体那么差。若真是她把她敲了算了。后来,我们回家了。

6、证人刘某某证言:

今天上午十点多我在院里干活,丈夫在屋里休息,儿子姬某某说找奶奶,就是找我八婶,我说小心别摔着。我忙完去八婶家找他,八婶说没见。我儿子生于2006年9月25日,男孩,上身穿红秋衣,下身牛仔裤,黄花凉鞋,短发前边留有发穗。

7、证人姬某某证言:

我儿子姬某某2006年阳历11月15日生,4月15日早上吃的炒绿豆芽、鸡蛋面水。上午十点多找不到了,下午五点多在赵付才家的茅坑了找到了。我们和崔付燕没有矛盾,今年三月我从新郑回来,不知道她二儿子死了,我们三口人在她家门口碰见她领着大儿子,我说:你咋没有抱小娃。她强笑一下,我妻子赶紧打岔说:你去哪里了,崔付燕说刚从娘家回来。我妻子对我说她二儿子死了。从此我再没有提过这事。4月2日我做完阑尾炎手术,崔付燕几乎每天到我家来,来了说几句简单的话或站一会就走了。

8、证人王某某证言:

大约九点多我把屋里的脏衣服收拾完,在洗衣服时姬某某还在他家门口玩,水不够我又到他家提,我还拉着他手说上他家拿馍吃,他撒开我手继续玩。他妈袁雪还在院子里刨地。然后我回家喂鸡、蒸馍,我把玉米芯燃着后站在门口,袁雪说找姬某某里,我说他不是在家嘛,袁雪说他出来找他奶里。

9、证人董某某证言:

2009年4月15日上午大约十点,我在家里洗菜,我们庄的一个叫小姣的说:姬某某家的小孩不见了。我放下菜赶紧到我侄儿姬某某家,他家门口站了很多人。我问报警没有,他说没有,我赶紧用裴海云的手机报警。

10、证人赵某某证言:

我家厕所南边的粪池上在姬某某遇害之前有个盖子,原来粪池上的盖子是个用水泥、沙、石子聚成的,长方形的。一般情况下盖的比较严,靠外边的那边一个角碎了……

11、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公(卧)勘(2009)055号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公(卧)勘(2009)056号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2、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1)卧公刑鉴(尸检)字【2009】06号鉴定文书以及照片,结论:死者姬某某系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公宛鉴(文)字【2009】第010号鉴定文书,结论:检材[在崔付燕家堂屋墙上提取的“2009年挂历”上书写的“我害了无姑(辜)者,死也得要有永(勇)气”字迹]与样本(由卧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依法提取的崔付燕案后书写的样本笔迹)上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3)宛刑鉴定委员会【2009】精鉴字第80号鉴定文书以及调查材料,结论:崔付燕1、应激相关障碍;2、完全责任能力。

13、物证

在崔付燕家勘查扣押的物品清单:

药瓶、绳子、挂历

崔付燕对被扣押绳子的辨认,是其作案所用。

14、书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被告人崔付燕身份证明,证明其个人的身份状况。

公安机关对抓获经过的说明,证明抓获崔付燕的经过。

被害人姬某某个人材料,证明姬某某的个人情况。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证明崔付燕家已赔偿姬某某家600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崔付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崔付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某、刘某某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72408元(已支付6万元),余款1240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焦 怡 琳

审 判 员 史 云 峰

代理审判员 艾 立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子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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