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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侯信国犯交通肇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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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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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侯信国犯交通肇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春祥,男,193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x屯。系被害人鲁振波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秀玉,女,6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鲁振波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鲁春兴,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鲁春祥的弟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兰,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鲁振波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贵全,男,195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井礼,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鲁振波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井龙,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鲁振波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鲁振民,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鲁振波的弟弟。

被告人侯信国,男,197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吉林省x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03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04月0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5月25日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信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志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春祥、孙秀玉的委托代理人鲁春兴,李玉兰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全,鲁井礼、鲁井龙的委托代理人鲁振波、被告人侯信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信国驾驶吉J258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吉J2360),沿农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驶至套浩汰乡坡道下坡时,自行翻入公路西侧沟内,车辆损坏,侯信国受伤,乘车人鲁振波当场死亡。被告人侯信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信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春祥、孙秀玉、李玉兰、鲁井礼、鲁井龙诉称:一、要求追究被告人侯信国的刑事责任。陈龙虽然赔偿我们了,但那是陈龙赔偿的,与侯信国无关。二、车主陈龙是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给付的死亡补偿金,被害人鲁振波多年来一直在城镇居住,应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付死亡补偿金,故要求被告人侯信国给补足差额部分14 1912.6元。三、要求被告人侯信国给付精神损失费8万元。

被告人侯信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附带民事部分,侯信国称车主陈龙已经给与了合理赔偿,本人没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陈龙是吉 J258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码为吉J2360)的车主。被告人侯信国与被害人鲁振波均是陈龙雇佣的司机。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侯信国、鲁振波互相轮流驾驶吉J2588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长春市双阳区亚泰水泥厂向前郭县鲜丰水泥厂运送原料。凌晨2时许,车辆驶至农前公路套浩汰乡坡道处,鲁振波觉得自己有些疲倦,便叫醒侯信国,让侯信国驾车继续行驶。侯信国驾车下坡时自行翻入公路西侧沟内,车辆损坏,侯信国本人受伤,鲁振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侯信国采取措施不当,车辆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振波无责任”。2009年3月20日,前郭县公安局将侯信国送往吉林省劳改监狱医院执行拘留。

另查明,被害人鲁振波的户籍、身份证载明其居住地为农安县哈拉海镇车站村鲁家屯4组,即农村居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给付死亡赔偿金,但对被害人鲁振波属于城镇居民的观点,却不能举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信国的供述:2009年3月8日下午,我们从亚泰水泥厂装完料出来,开始是我开车(车号吉J25888)到长春302公路谭家收费站,鲁振波把我换下来,我就到卧铺睡觉去了。凌晨左右,鲁振波把我叫醒说:“前面是下坡,我有点困了,你开吧”。我答应了,他下去小便,我对鲁振波说:“你下去看看坡上有没有冰。”他没去看。我就驾车往坡下行驶,开始时路面没有冰,不滑,下到一半时,路面有冰了,我车后面的拖车推力大,主车失去了控制,我就懵了,也不知道采取什么措施了。我再明白时,已经在驾驶室里夹着,一动也不能动,我就喊救命,后来我听到有人喊让我挺住,说已经报警了,再后来119消防员把我救了出来。经过就是这样。

2、证人于xx的证言:我是吉J24110号牵引车驾驶员。2009年3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吉J25888号车在套浩太乡坡道处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车是昨天下午4点从双阳亚泰水泥厂出来的,沿农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过套浩太乡下坡道时,由于车速快,下坡时我点了一脚刹车,车就改变方向了,侧翻到西侧沟内。我下车后发现南侧还有一台牵引车翻在沟里,仔细一看是我们一起拉料的吉J25888号车,我就给我车车主打电话。吉J25888号车司机小侯还能说话,让车主报案。我先问小侯车是谁开的,小侯说是他开的,我说开始不是小鲁开的吗?他说在岗上时他俩换的车小鲁下坡不敢开,我又问小鲁怎么样了,他说可能不行了。我告诉他:“你保持点体力,我们已经报119了,马上就来了”。119救援时我一直在现场。他们先把车上的料处理掉,之后把司机的车门拆开,小侯在司机的位置上,出了很多血。小侯被救出来后又被120接走了。

3、证人施xx的证言:吉J24110号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在车内的卧铺上睡觉呢。我们是从双阳区亚泰水泥厂到前郭县鲜丰水泥厂送熟料。就听“咣”的一声,我在卧铺上弹了一下又落到卧铺上,我知道是出事了,我就起来和于希超师傅一起下车,看到我们车后边还翻着一台牵挂车,是吉J25888号,是和我们一起拉料的。这时我们听到吉J25888号车下有人喊救命,于师傅就问是谁,里边说“我是侯信国”,于师傅问是谁开的车,侯信国说是他开的,于师傅又问开始不是小鲁开的吗,侯信国说他和小鲁在岗上换的,于师傅又问小鲁咋样了,侯信国说可能不行了。说着侯信国又开始喊救命,于师傅告诉他说:“留着点体力,一会119就来了。”119施救时我在现场了,侯信国在司机的位置上,手把着方向盘。

4、证人陈x的证言:吉J25888号牵引车是我的。200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在农前公路套浩太乡坡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不知道,事后我到的现场。119人员在驾驶员的位置把侯信国救出来的,应该是他开车。当时车拉了40吨原料,车载重量是31吨。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可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法医鉴定结论书一份,可证实被害人鲁振波后枕部、右前额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侯信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一份,可证实被害方亲属鲁振启申请前郭县交通警察大队给与调解的事实。

9、前郭县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调解协议一份,可证实车主陈龙赔偿鲁振波家属人民币108 950.45元的事实。

10、收据一枚,可证实陈龙已将108 950.45元赔偿款给付鲁振波家属,由鲁春祥署名签收的事实

12、户籍证明三份、身份证及证明各一份,可证实被害人鲁振波、鲁春祥、孙秀玉的居住地、年龄等情况。

13、破案经过一份,可证实侯信国被抓捕的情况。

一、被告侯信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春祥、孙秀玉、李玉兰、鲁井龙、鲁井礼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胡 方 权

代理审判员 初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赵 志 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顾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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