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媒体已经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在维持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也愈加凸显。因此,为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本文在了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相关概念和相互影响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构建二者和谐关系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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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的新模式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媒体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近些年来,伴随着司法活动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新闻媒体在这一过程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案件的连续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新闻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也看到了公众舆论在新闻媒体上自由和畅的表达影响到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何在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活动中形成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司法能够保障媒体监督的权利,更好地使其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同时将新闻舆论监督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合法监督司法活动,推进社会政治民主建设——这是新闻界和司法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话题,同时也是本文的出发点所在。
所谓媒体监督,就是指将行政、立法、司法以及一切社会性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理性监督之下,实现其社会操作的“白箱化”。它基于 “媒体 ”(在此指的是大众媒体, 如广播收音机、电视机、报纸、影片等)和“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这一对词汇的组合。媒体监督以人民的舆论为工具对社会中一切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的实现渠道是新闻媒体,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根据群众的意见和议论,运用新闻报道的方式,对不合乎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以促进其转变的监督方式,其主要对象是掌握主要社会资源的有关权力部门。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应法律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实施。司法作为解决诉讼争论的活动,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而准确应用法律去裁判具体案件,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力的过程。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和合理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正合理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媒体监督对司法具有侵犯性,反过来司法对媒体的监督具有排斥性,媒体与司法的这种冲突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二者之间的冲突具有可协调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恰当,会促进司法公正,这是我们所期望的,但媒体的监督如果超过一定的“度”就会损害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正有着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与传媒从总体上看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司法信息更为广大公众所关注,并为公众增强法治观念提供了丰富知识和有力帮助。
第一,媒体监督能够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当今法制国家一般把司法独立规定为一种宪法上的原则,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追求司法公正,除了提高司法官员的素质,确保司法权不受外界的干涉外,还应使司法部门、司法人员的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众对司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的。 媒体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因此,媒体的外在监督是确保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第二,媒体监督能够促使审判公开。我国现行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但审判公开不能仅仅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学者的理论研讨上,关键是要把审判公开落实到司法活动中,让社会公众看到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因为一般公民个人的力量十分薄弱,且无暇顾及旁听庭审,也无暇顾及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新闻媒体可以长期、持续、专业地担当起监督司法活动的角色,促使审判公开真正得到落实。所以说,审判公开是审判公平的一项重要保障,而媒体对法院审判的广泛报道,让审判公开具有了实质意义。
第三,媒体监督能够约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的监督无疑于将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暴露在阳光下。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束审判案件。
第四,媒体监督可以正确引导和教育公众。媒体监督有助www.falvlunwen.net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新闻媒体监督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和评价,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发生的“李刚门”事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大媒体从案件调查时的热点关注,到案件审理中的理性分析,很好地引导了公众舆论。
第一,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干扰司法公正。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影响审判公正。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判独立受到冲击,审判公正将难以实现。媒体舆论监督冲击审判独立进而影响审判公正的方式是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渲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从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媒体自身的特点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引起读者广泛关注便可能是媒体经营的成功,这在已经或正在走向市场的媒体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在实践中,媒体在报道、评论案件时往往会陷入为满足公众情感诉求和反映社会道德需要的“怪圈”中去。这就出现了在新闻舆论越权“审判”案件的现象。
第二,媒体行为不端,干扰司法工作,影响法律的正义性。正如法官队伍中有违法乱纪者一样,媒体记者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受利益驱使或者人情关系之托,有些记者借助职业便利和优势做出一些违背职业规范甚至触犯法律之事。他们或者有搞有偿新闻的,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只是旁听了庭审或看了判决书,未就相关问题向法官调查了解情况,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进行不客观的评说。
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媒体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我们生活的时代既是媒体渗透的活跃时代,又是司法作用越发强化的时代。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价值取向,那么如何让构建二者理想的关系状态呢,笔者有如下建议。
对于司法机构而言,首要要做的是进行观念上的某些转变,更多地从积极、正面的意义上来评价媒体对于司法的功效,因为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有可能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可能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司法对媒体的积极回应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姿态,而应把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视为司法实现公正性的必由之路。司法的价值和改革愿望的实现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对媒体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活跃而健康的媒体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媒体在维护司法独立性方面反倒可以一显身手,“司法机构能够把媒体监督用作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实用手段。”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来最大限度地落实有关审判公开制度,接纳与宽容媒体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的结合点就在于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是诉讼科学性、民主性的集中体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是小巫见大巫。”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准予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与媒体定期性的对话平台,例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司法机关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媒体查阅已经审结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与司法过程的发展阶段相对应,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不同的司法阶段上应当开放不同的空间,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对法院立案之前和裁判之后的与司法相关的各种事实如行为、事件、文件等,均可既发挥媒体的公开化功能,也可发挥媒体的舆论评价功能:而对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事实则只能作公开化的客观处理,不可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和倾向性的结论,以免误导公众而对司法人产生压力。在裁判作出之后,对作为历史事实的司法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任何主体都有权做出舆论上的评价,以评述事件为己任的媒体当然更有权来进行评头品足。
对于媒体来说,首先要解决的则是定位问题。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时,缺位和越位都是一种失职行为。笔者以为,媒体进行司法报道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目的,在秉持媒体自由理念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自由和责任完美有机地统一起来。媒体所传递的是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理性的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媒体监督司法要坚持客观性报道理念、使用客观性报道手法的原则。要坚持在尊重和不干涉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将监督的方向和重点转向司法人员的腐败、专横以及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方面;同时对行政、立法机关非法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进行监督,启动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和认同力,进行司法独立制度的宣传,不遗余力地从外部帮助司法实现独立。
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距离,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以使冲突双方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使二者追求的目标得到最佳实现。宽容是媒体与司法保持平衡的重要条件,自律是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共同准则,而距离则是媒体与司法之间和谐共处的核心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宣传工作,不少法院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将本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优秀法官的感人事迹和各级法院司法为民的典型做法向全社会作了大量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存在司法机关和媒体走得太近的情形,比如司法机关向媒体花钱买版面,司法机关买下了版面,自己就掌握了宣传的主动权,不再受媒体的制约;媒体得到了利益,也主动为司法机关着想,遇到对司法腐败的投诉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谈不上主动监督了。这种媒体和司法双方过于亲密的合作,将使媒体的监督功能极度弱化,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调和的,因为二者有合作的政治基础,有相似的价值认同,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终极目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努力构建和完善二者沟通与协调的机制,平衡二者的利益,实现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和共存共荣,这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王潇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
[2]《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王艳著,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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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6] 杨春兰著,《全国法制报纸质量检盘报告出炉 三大特点与七项不足并存》《传媒》,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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