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明确5类情形10种超期行为属消极执行 执行不到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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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执行致财产失控转移将究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现场(资料图)
[背景]
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行为界定难
消极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本身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目前的现状是,消极执行没有在法律上或司法解释上得到明确的界定,一些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问题的投诉成为“毫无依据”的一面之词,消极执行行为难以得到抑制和解决。“出台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责任心不强的执行人员不作为,达到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目的。”20日,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黄敏孙对记者说。
“因此,合理地界定消极执行行为的种类或表现形式,最大限度缩小法官消极执行空间,对于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南昌市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界定]
明确各类执行案的执行期限
《规定》明确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人员无正当事由迟延履行职责的,属消极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在期限内未执结,也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未进行查证、核实,也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执行措施的。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调查的,未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的。
——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应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的,未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工商登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车辆等)调查的。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未在1个月内采取任何处置性措施的;决定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未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评估的;财产评估后未在2个月内完成拍卖的。
——决定对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未在5日内向有关过户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
——收到执行异议书后,未在5日内将异议材料移交相关承办部门;或者在收到异议材料后15日内未审理完毕,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下级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的指定执行裁定书后10日内,未将案件执行材料移交给指定执行法院的。
——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未在情形消失后7日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其他无正当事由超期执行的情形。
《规定》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消极执行行为。
——因情况紧急,申请执行人要求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限制相关人员出境等执行措施,执行人员依法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而未及时采取,造成财产和人员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及时采取处置性措施,导致控制的财产减损严重的。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未及时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书和相关执行依据转送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导致错过参与分配的。
——其他消极执行的行为。
[设置]
执行监督机构权限须告知当事人
《规定》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执行监督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执行监督机构设立在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执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本院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机构有权对下级法院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执行人员应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措施等信息输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向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报告备案。执行案件的监督实行事前通告、事后督办查处相结合的方式。
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对执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并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提前通告执行人员,督促执行案件及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防止执行案件的期限和措施超期。
如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执行时间过长,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案件,应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和督办,及时有效制止拖延执行期限、执行措施行为的延续。
为加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执行须知或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告知执行监督机构的权限和联系方式,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处罚]
消极执行致财产转移将究责
《规定》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处理加大了追究力度。由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负责对消极执行行为的查处,对消极执行的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依据本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于无正当事由超过执行各阶段期限的,或者未及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或因消极执行导致一定后果的,执行监督机构依职权针对执行案件不同情形进行督办、通报、查处。
对于上述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人员无正当事由迟延履行职责的消极执行行为,执行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依职权对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执行的案件进行督办,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变更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等处理建议。
督办的执行案件,无正当事由仍未按指定期限办理或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进行通报批评,一经通报批评的,取消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期限,执行人员未告知,也未采取续封、续冻等执行措施,导致造成财产失控、转移、或者财产严重减损等后果的,除变更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外,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醒]
执行不到位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规定》明确,因法定情形,或客观原因,或者当事人过错,导致逾期及相关执行措施不能及时到位,不属消极执行行为,但执行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省高院有关人士称,执行人员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要求中止、暂缓执行,或明确放弃权利,导致逾期或者未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的,不属消极执行行为。
□文/首席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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