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法院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各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通过媒体的集中宣传报道营造了强大的反规避执行舆论声势。随着专项活动的不断深入,许多被执行人对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执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规避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近日,北京法院选取了7件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典型案例,同时,继续公布3件北京法院依法制裁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正反两方面案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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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公布第二批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摘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马华伟拖欠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马华伟偿还中行北分122.8万元,天亚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执行中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华伟早已举家移居国外,原居所已经出售,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天亚物业也提出没有资金能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说明了情况,中国银行提出马华伟曾托人与中国银行联系过还款事宜,并且定期向银行支付款项,但是由于人不在国内,只能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执行法院遂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与马华伟联系,说明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以及不予执行的后果。此后,马华伟找到了国内的朋友,替其承担了剩余债务,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情摘要】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申伦经营总公司、上海铭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向顺义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顺义法院作出(2010)顺民初字第8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裁定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于七日内缴纳鉴定费12200元。
【执行情况】在裁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故上海申伦经营总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之前审判是由律师代理,对于判决结果不了解,律师也没有将民事裁定书交到公司,在法官向其说明执行依据的内容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后,该公司的负责人清楚执行标的后当即表示马上来法院交执行案款,此后其一小时内就到法院交齐了案款,并向法院表示歉意,如果早知道审判结果,早就会把这笔钱交了。在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下,此案完满执行完毕。
【案情摘要】黄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经石景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董某与黄某离婚;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归董某所有,黄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搬离此房屋;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房价款由董某补齐,董某领取房产证后三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的相应费用由黄某负担;四、董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黄某补偿款三十万元;五、董某名下股票归黄某所有。
【案情摘要】赵玉兰与贺光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遇到国家拆迁,赵玉兰诉至法院要求与贺光琴解除租赁合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贺光琴将五里坨东街81号房屋腾退交付赵玉兰。贺光琴未履行,赵玉兰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贺光琴送达执行通知,贺光琴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执行法官案件的相关情况:贺光琴租赁的五里坨东街81号房屋在经营期间遇拆迁,赵玉兰应给贺光琴部分补偿,但目前赵玉兰不予给付此笔补偿款,贺光琴已就拆迁补偿的部分另案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希望法院等到拆迁补偿的诉讼结束再予以执行。执行法官知道了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做了进一步沟通,并告知贺光琴拆迁补偿诉讼案件并不影响腾房案件的执行,贺光琴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贺光琴了解到诉讼案件并不影响腾房案件的执行后,表示一定支持法院的工作。后贺光琴在拆迁补偿的诉讼案件未完结的情况下,把位于五里坨东街81号房屋腾空交予赵玉兰,并主动到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至此圆满执结。
【案情摘要】原告黄文峰与被告王雅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门头沟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王雅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文峰劳务费二万零八百九十七元。二、驳回原告黄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雅芬的存款、车辆以及房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家庭目前也较为困难,无力交纳所有案款的情况,以争取其理解。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则讲明申请人都是外地的农民工,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承执行法官在做被执行人工作时还发现,被执行人的女儿张秋颖对其母亲的案件非常关心,便与其沟通,让她协助法院一起做其母亲的工作,尽力主动履行。经过对双方耐心的说服,促使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由张秋颖替母亲王雅芬履行了法律义务。
【案情摘要】原告刘克清与被告康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门头沟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克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二千四百七十一元八角。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克清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谢青海垫付的医疗费七千五百二十八元二角。四、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克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八千一百一十二元五角
【执行情况】门头沟法院首先向被执行人康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承办法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与被执行人康健联系,得知康健已回安徽老家,并称不会再回北京打工。查询康健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陷入僵局。后执行法官联系肇事车车主谢青海,希望他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谢青海主动提出愿替康健偿还赔偿金以了结此案。
【案情摘要】原告刘胜朋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胜朋七十万元。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来院谈话,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官要求,先后三次到院谈话,均表示会尽力筹款,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有实际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再次谈话的当天下午主动将公司名下车辆送至法院,配合承办法官办理查封。被执行人主动送车的行为让申请执行人看到了诚意,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约定70余万元案款分两期履行,首期35万元已给付申请人,剩余案款依和解协议将于第二期到期时给付。
【案情摘要】申请人郑某之子与被执行人王某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并以房产进行抵押。后郑某之子因涉嫌诈骗被限制人身自由,导致郑某在获知其子还款信息方面存在障碍,从而向王某重复偿还借款,而王某亦对真实情况刻意隐瞒;郑某获知真相后将王某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返还多余款项。经两审终审判决,法院确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应返还郑某20.72万元,但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情况】执行中,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王某名下的车辆,但由于未能发现王某及其车辆的确切行踪,无法进行财产扣押和评估拍卖,执行陷入僵局。后经执行法官进一步查明,王某持有护照,具有出入境的可能性。执行法官果断转变执行思路,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首都国际机场边检人员的密切配合和有力协作下,于10月31日成功对准备飞往日本旅游的王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并依法对其适用司法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一万元的强制措施。因受限不能离境的王某,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威慑性,于当日便向法院如数交纳了全部执行款项和罚款。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情摘要】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与北京中达矿产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北京中达矿产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人民币四百六十二万零一百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情摘要】王占美与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淀法院判决: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王占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481元以及向王占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74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海淀法院首先向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北清光华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地址,不知所踪,执行通知书无人签收。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清公司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已于2010年6月3日将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万寿路支行的帐户销户。承办法官调取该帐户对账单,发现有资金往来。另外,执行法官依法在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和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名下并无房产、车辆。
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决定从调动申请人积极性和对被执行人进行外围背景调查两方面入手,寻求执行突破口。承办法官通过法定程序,向申请人王占美颁发了调查令,极大的调动了申请人王占美的积极性,增强了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通过其积极配合提供的新线索,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凡军已新开一公司名为北清光大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新公司地址为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207室。另一方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北清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人北清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申请企业变更(改制)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孔凡军变更为梁少军,大股东孔凡军和另一股东何小琴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梁少军,企业性质亦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孔凡军目前仍掌握着被执行人北清公司的财务公章、会计帐薄等,没有和现法定代表人梁少军进行交接,执行法官判断孔凡军是采取变更企业登记等方式规避债务。因此,执行法官于孔凡军新成立的公司前三次“蹲守”,最终将孔凡军带至法院协助调查。最终,经过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规避执行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孔凡军承认了自己的规避行为。孔凡军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检讨,并代被执行人北清公司交纳了全部执行案款。本案得到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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