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22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公开宣判刘绍波、董林强等人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并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刘绍波、董林强二人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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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2月6日,刘绍波将购买的2万余颗麻古藏入货车后牙包后驾车返回重庆。返回后,刘绍波将麻古存放在重庆市江北区同案人万正飞(已判刑)的暂住处。3月8日,公安人员查获该批麻古,经称量为2245.5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08年2月中旬,刘绍波与万正飞再次共谋出资从董林强处购毒回重庆贩卖。2月19日,刘绍波、艾陆贵及万正飞安排的司机陈忠明驾乘轿车到云南省昆明市。20日,董林强接刘绍波通知赶至昆明,收取刘绍波的毒资人民币99万元(其中万正飞出资45万元)。刘绍波到缅甸后,安排艾陆贵返回重庆联系运毒车辆。
当日下午3时许,李成东、艾陆贵分别在耿马县孟定镇交通宾馆的停车场及房间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后牙包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12019克。同日,刘绍波、万正飞分别在云南、重庆被抓获。6日,缅甸警方将董林强抓获,并于次日移送中国公安机关。
一审判决后,刘绍波及董林强均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刘绍波、董林强死刑,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22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刘绍波、董林强在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立即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