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所有者权益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所有者权益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所有者权益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c3bba0685a273761e0d8a7d2ec1fa6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所有者权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第四十条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按照该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应当减少股金。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