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高层的资格和义务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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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高层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效果
1、董、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or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or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意】3、4、5是相对禁止
2、法律后果
(1)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会or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监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情形
1、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以上主体的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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