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电信业将融入国际市场,成为国际电信市场的一部分。WTO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也要遵从新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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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WTO规则 应对入世挑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隆国强博士说,在信息产业领域,"游戏规则"的改变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一是承诺遵守信息技术协定,信息技术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将逐渐实现零关税。这既会加剧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也会进一步降低我国技术进步的成本;二是承诺取消非技术壁垒。三是要取消出口补贴;四是将大幅度开放服务市场;五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六是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七是三年内贸易权审批制成为许可制;最后,是增加贸易的透明度。
加入WTO,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要盲目悲观,要想成为赢家,必须先知道规则,然后利用规则,才能取胜,否则将会被淘汰出局。因此,中国电信业要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当务之急要先补有关WTO的课,了解、学习WTO知识,主动适应WTO规则,并学会运用WTO规则争取自己的利益,争取早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同时,我们也要抓紧时间充分研究我国电信业由于研究开发等因素引起的成本劣势部分,结合WTO的相关条款,享受WTO给予我国电信企业的优惠。有了上述较为完善的国际规则,只要在技术创新、体制创新上下功夫,并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经济安全保障措施,我国电信业也不会丧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相反地,如果不会使用这些措施,即使再强大,最终也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WTO规则体系集中体现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以及为实施该协定而签订的"部长决定与宣言",后者相当于前者的"实施细则",重大的实体性规则是以《WTO协定》附件的形式出现的。与电信业直接相关或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有《信息技术协议》、《电信附件》、《基础电信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现在将这些协议的框架一一介绍。《信息技术协议》(ITA)
《信息技术协议》是旨在将IT产品关税降为零的多边协定,1997年3月由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市场92.5%的39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内瓦签订。该协议主要涉及计算机、电讯产品、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软件和科学仪器6大类共200多种产品,从1997年4月1日开始实行,分4个阶段,每个阶段减少关税25%,到2000年1月1日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削减到零。
第一阶段的《信息技术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通过,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科学仪器在内的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不包括电视、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关税。这一协议从1997年4月1日起分4个时间段执行,每一时间段减少关税25%,通过4个时间段最后将关税减至零。该协议的签署将使消费者直接受益,因为随着关税降低,信息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度削减。
第二阶段的《信息技术协定》将电视、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也纳入《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产品清单中,但这些产品将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分4个时间段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把关税降为零,允许发展中国家最晚到2007年1月1日把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我国已经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税,以换取美国对我加入WTO的支持,并同意设定一个6年的减免信息产品关税时间表。
编者的话:零关税将使国产通信设备的价格优势进一步减弱,但是对于电信设备制造业来说,加入WTO后,机遇大于挑战。因为,中国电信设备市场对外开放本来就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且透明度很高,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遵循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我国民族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已实现群体突破,并开始步入国际市场,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在通信设备中程控交换机是利用外资最早和最多的行业,在与著名跨国企业合作中,中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培养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其实,即使通信设备零关税,也可以利用国际贸易中的除关税壁垒外其它的一切保护性措施,因为非关税壁垒是限制不了的,这有很多方法。《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它包括电信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共有7条条款。它对有关的目标、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并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各成员方应按合理和非歧视性(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件,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其承诺表中所列服务而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
(2)各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或越境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具体而言,应允许服务提供者:购置或租用以及附加为其进行服务所必需的、与通信网相联接的终端或其他设备;将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或另一服务提供者租用或拥有的线路进行联接;除需要确保公众对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利用外,可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其自己选定的经营文件。
(4)各成员方应无条件地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但下列情况例外:为维护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服务职责,尤其是:为了保证公众对电信网和服务的使用;为了保护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的技术完整性;为了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按一成员方承诺表中许可的内容提供服务。
在上述情况下,一成员方可以对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其服务维持一定的条件,
① 限制该服务的转售或分享使用;
② 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联接,包括与该电信传送网和服务相联接的有关文件;
③ 必要时,要求该服务的可适用性,并鼓励达到国际电信服务标准化的目标;
④ 与电信传送网相联接的终端和其他设备的型号认可和这类设备附件的技术要求;
⑤ 对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电信传送网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租用或自有的线路联接的限制;
⑥ 通知、登记和许可。
(5)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服务方面维持合理的条件,以加强其国内通信设施和服务能力,增强其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参与。这些条件应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
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
《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二、 《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协议》知名度于业界、于媒体几乎不亚于WTO本身,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电信在其自身历史发展中的自然垄断和封闭性、社会服务公益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设施地位。基础电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设施。基础电信业务主要指话音业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基础电信设施主要指传输和交换系统。这些设施是保证国民通信的基础条件,同时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鉴于此,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基础电信协议》占了重要位置,为达成此协议各成员花了很长时间谈判。为此,本报将《基础电信协议》单独列出。
编者的话: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在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中国在电信业领域里实行国民待遇问题,已经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观念问题。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开放,必须首先开放电信人的观念。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与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致,使电信服务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更为明确化和具体化。从目前电信市场结构、管理机构、电信法规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看,都与GATS的总体框架要求差距甚远。这就要求我们通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符合GATS的有关通信服务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关于通信行政执法问题,是通信行政机关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中国加入WTO后,切实强化通信行政执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促进中国电信业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协议》于1998年1月1 日正式生效?正式名称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它的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业市场,尤其就开放基础电信设施的步骤和时间做出承诺。时至今日,共有72个成员方同意向外国公司开放国内市场,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总额的93%。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话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及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寻呼和个人通信系统服务等。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
1、一般义务和纪律
(1)最惠国待遇(MFN)和豁免 这一条款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它表示如果一个成员国在电信贸易上给任一国家(不论是否是WTO成员国)某种特殊待遇,就应当对所有其他WTO成员国给予同样的待遇。
这一条款有效地保障了WTO内良好的贸易环境。然而,这一条款在某些时候可能对某个成员国不利。因为如果该成员的电信市场开放程度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或考虑进一步减少市场限制的话,就必须对所有成员都提供相应的优惠而没有任何回报,所以当一个成员想要在双边基础上或一定范围内建立进一步的合作关系而又不希望扩展到所有其他国家时,就必须申请进行MFN豁免。原则上,MFN豁免只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并有时间限制,必须在协定签字之前就提出和规定好。
(2)透明性条款基本电信协议要求WTO成员公布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承诺的措施(法律、规章、管理方针、规程、决定、指令等)。透明性条款还要求成员国将任何有关新措施或对原有措施的更改通知WTO,并对于其他成员索要特定资料的要求立即给予答复(商业上保密的资料除外),为此各成员国要设立咨询点。这个条款是促进贸易体制稳定和可预测性的关键因素,因为它使其它国家的服务提供者能够了解在此市场开放的国家内进行运营活动的规则。
(3)国内规章条款 此条款建立的目的是确保承诺开放市场的成员不致于通过WTO协议之外的规定来损害已经做出的承诺,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有关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许可证发放等。这一条款还要求WTO制定相关的条例,以确保如果各成员国中确实存在此类规定的话,应建立在客观透明的准则的基础上,不至于引起大于保证服务质量所必要的负担。
2、电信附录
电信附录是具体介绍某些电信承诺条款的文件,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涉及的各种电信业务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该附录明确指出,它并不是对WTO成员国提出额外的要求,而是就各成员国提出的承诺给出具体的实施规程,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附录还规定,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发行附录规定时有所变通,对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网施加必要且合理的限制,以加强其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和提高其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当然,这些变通必须在承诺时间表中列出。
各国开放电信业务市场的承诺表是WTO基本电信协议最关键的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每个成员国市场准入的承诺、国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诺。在承诺表中,成员可以允许充分的市场进入和国民待遇,也可以在这两项规定上添加一些限制、条件和资格认定,此外还需要指明承诺实施的时间。
?1?市场进入 该项承诺是指一成员国承诺开放某市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业务提供者在满足指明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经营承诺表中列出的电信服务。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一般是对经营者数量的约束,也有对外国资本参股的上限或对准予提供服务的组织类型的限制和要求。
?2?国民待遇 该项承诺要求成员对外国电信业务提供者施加的限制不能比对本国提供者的限制更严格,如果确实不能避免这种情况,就要在其承诺中阐述清楚。这些区别可能包括:限制外国人购买土地,或在承诺表中规定外资对某些特殊企业的参股不超过规定比例,还可能对董事的国籍或居住地进行限制,对外资所有权的约束,甚至频率分配上优先考虑本国投资者。
?3)附加承诺 该项承诺是对上面两个条款没有涵盖的但确实对电信服务贸易有影响的情况进行讨论,加以澄清。
实际上,与《基础电信协议》相关的还有政府采购、一般例外等原则,GATS规定,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要求,不得要求成员提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料,不得阻止成员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机构提供服务,以及战时或国际关系紧急等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编者的话:对于基础电信服务,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目的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将使电信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由于更多的竞争者参与,使电信资费在竞争中不断降低。合资电信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技术和服务营销策略形成的竞争优势,将迫使国内电信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经营模式,降低资费价格,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竞争模式。只有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和功能的企业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相距甚远。我国从80年代初就开始了电信经营单位的企业化步伐,但是迄今为止从事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虽名为企业,但实际上是一个由管理部门控制的业务运营法人体。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电信改革的步伐,使电信企业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让市场调节企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第一,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条例的制定与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电信业,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第二,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
编者的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贸组织规则中与《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并列的支柱性法律文件,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宪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限,加强了保护的力度,并引入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它要求各成员国必须维持本协定规定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完善国内权利救济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为维护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仿照交通规则的原理,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三大类,三类条款分别被称为"红灯条款"、"黄灯条款"和"绿灯条款"。
被禁止补贴,是指以出口绩效为条件(又称出口补贴)和将进口替代作为惟 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又称进口替代补贴)。对于该类补贴,只要WTO争端解决机构一旦确认,就必须立即被撤消。
可起诉补贴,是指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WTO其他成员利益(尤其是约束住减让利益)和严重妨碍另一成员利益等包括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在内的补贴。对于该类补贴,起诉国必须证实给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否则,补贴将继续被允许使用。
不可起诉补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2)对落后地区的补贴,(3)对适应环境保护要求改造现有设施的资助,(4)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产生好处的非专向性补贴。对于该类补贴,成员国一般不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也不能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编者的话:协议中有一条强制性规定,即有关部门要预先对申请进行审查,必须审核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确有调查的必要性、在启动反补贴程序的不同阶段(如启动调查、做出初步或最终结论等)都要发布公告。补贴措施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为政府政策划定了禁区,它不仅规范到世贸的既定成员,也对中国提供了政策调整标准,政策调整必然带来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我国政府应善于运用该条款,对于我国电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给予政策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