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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新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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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歧视和国民待遇条款:双边投资协定要求给与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至少要享受和本土投资者同样的待遇;任何单独给与本土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将被视为对外国投资的歧视而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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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双边投资协定新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4、禁止履行要求:东道国禁止对外国投资者或投资在东道国市场的运作强加要求。比如,对外国资本限制和条件的管理、对技术转移的要求和义务、对使用本土原料、对投资者出口或限制进口的措施和要求应当禁止。

5、给予资金转移的权力:东道国应该允许资金自由进入和输出,限制和消除资金在国家之间转移的障碍和管理措施。

6、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免于被征收:双边投资协议对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标准,特别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免于被征收方面。美国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征收的定义很广泛,既包括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直接的征收,也包括间接的征收。

间接的征收主要指由于东道国政策和管理规则的变动给外国投资者已有的或者将来的收入利润等造成了损失。如果由于东道国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动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造成了间接的征收,东道国要对投资者做出赔偿或补偿。

7、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协定在法律上约定缔约国双方的投资争端在指定的国际法庭加以解决,主要包括国家对国家,投资者对国家两种解决方式。特别是后者,在美国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法庭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

对发展中国家意味着什么?

投资协定属于投资自由化措施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双边投资框架下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规范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管理、金融自由化等方面做出较大的调整。长期来看,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为外国投资进入和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措施和保护,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进而促进国内就业的增加,促进经济增长。大量的外资进入同时也能够在更大规模的通过竞争、劳动力流动、示范效应等方式促进东道国产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东道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讲,双边投资的签订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扩张,可以很好的缓解长期以来由于贸易顺差导致的外汇储备激增,为减少贸易摩擦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双边投资协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从双边投资协定中获取的是潜在的利益,这些利益能否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条件,但是双边投资协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却是实实在在的,接受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主要包括:(1)给予外国投资者或公司事先设立的权利将严重偏离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对外资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事先设立的投资权利规定意味着即使没有进入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同样有权利参与各种形式的投资。东道国不得不降低或放弃对外国投资资格审查、批准或者进入资格约束的权力,破坏东道国已有的外资管理法律,限制东道国政策的自由度和空间,甚至侵害东道国的主权。(2)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只能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对于本土投资者同样或者更好的待遇和权利,限制东道国对本土投资者给予的优惠待遇,限制东道国对本土幼稚产业的扶植和培育。

(3)东道国许多已有的“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将被迫放弃,比如要求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本土企业建立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投资者技术转移、要求使用本国原材料及零配件等投资措施将被废除。除了在协定中规定的例外条款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所有行业自由设立100%控股的独资企业。(4)东道国不能对外国的投资者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做出限制,在双边投资协定下,如果投资者认为由于东道国政策的限制和变动使其权力遭受损失可采用征收条款起诉东道国政府。外国投资者资金自由无限制转移会破坏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大金融危机爆发的潜在风险。在危机出现时,无法限制外国投机基金及工具进入以及限制资金的对外转移。在美国新加坡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新加坡希望对短期投机资金的自由转移条款列入例外,而美国则不同意,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只允许新加坡将几种特定类型的资金自由转移列入例外。(5)投资协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在美国参与的投资协定中包括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采取的是“反向列举法”(Negative list approach),即只要没有例外列出的行业,都是东道国需要采取完全自由化政策的行业。这一政策对发展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a. 行业自由化进程的压力很大;b. 发展中国很难完全意识或考虑到那些不愿意履行自由化措施的行业或者细分的行业需要列入例外条款。c. 发展中国家无法预测将来那些行业更需要本土发展而不是采取自由化措施并且一旦接受自由化措施的行业将来无法反悔。d. 发展中国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无法预测,因而也不能够将其列入例外条款。

(6)发展中国家政策会受到禁止征用(prohibiting “expropriation”)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征用的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征用,尤其是后者,东道国采取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都可能被认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间接的财产征用。而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的直接起诉机制。这两项条款的不利影响主要有:a. 东道国不能够采取可能对外国投资者资产产生间接征用的措施;b. 即使东道国认为一项政策并不会产生征用作用,但由于担心受到外国投资者的起诉,而不愿意出台不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相关政策。c. 从双边投资协定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来看,(比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出现的相关案例)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法庭对东道国政府的直接起诉机制可能会使东道国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7)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同样被列入了投资的范围,当外国投资者认为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或者间接征用时,就可以采用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东道国做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

如何应对?

其次,不宜签署针对外国投资者或机构的包括获得事先设立权利、国民待遇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明确争端解决机制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第三,在GATT和WTO框架下提出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谈判和协议,而并不完全适用于投资谈判和协议,如果将这两项条款直接用于投资协议将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利益。第四,一个更为适当的投资协定首先是一个兼顾双方利益平衡的框架,而不是只考虑发达国家单方面利益的框架,其主要作用不仅仅是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同时也需要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行为。

中国作为世界吸引外商直接投最多和海外投资迅速扩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对外投资输出的发达国家,两国如果能够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促进中美贸易平衡、规范和保护投资主体、加强两国经济合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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