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企业 贸易诉讼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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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能力对策建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论文摘要:在贸易摩擦中,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中国企业应诉的援助力度,建立相应的援助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援助机制;企业作为贸易摩擦的主体之一,也应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冲突的应对机制,增强企业自身的应对能力。
贸易摩擦,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企业不可避免的极为正常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贸易摩擦往往是由当地企业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仲裁机构通过被诉讼产品的企业应诉来化解或判决两国或多国企业之间的市场纠纷。由此可见,大多数贸易摩擦行为的主体是相关国家的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太少,起诉更少,导致中国在贸易摩擦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1995年至2004年,在中国对外贸易摩擦过程中遭到反倾销诉讼的411起案件,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不到50%。2000年前,中国企业对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几乎不应诉。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案的应诉率开始上升,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不平衡。
中国企业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格外关注,应诉率在9o%以上,但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应诉却很少,如对印度、土耳其、南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却非常低,对非洲国家的反倾销案几乎不应诉。如非洲的埃及,自1996年以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共l2起,涉及11种商品,由于中国企业没有一家进行积极应诉,结果l1起被诉讼案的有关产品,被埃及政府实施贸易保障措施。
中国企业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过少,不仅造成自己在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而且导致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在各国迅速蔓延泛滥,产生传播性极强的“瘟疫”效应。目前,尽管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不多,但这些国家的市场潜力大,中国企业不对有关国家反倾销诉讼案积极应诉,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是由此促成这些国家更加频繁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二是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就会纷纷效仿。因此,对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也不能等闲视之。
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中国企业应诉较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1998年,欧盟一些生产商诉中国硅铁产品倾销,当时欧盟委员会分别向中国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在各国审理反倾销案的过程中有一项基本规则,如果审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审理机关只能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作出裁定。因此,不积极应诉必然会招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
二是中国企业还没有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缺少应对反倾销案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付国外反倾销的机制,缺乏专门的应对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人才。在13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的收益。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往往仓促上阵,心有余而力不足,兴师动众,付出很大成本,但是处处被动、效果不佳。
三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效果不理想,也影响应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中表现得较为突出。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并不健全,在很多经济法规上都存在着违反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另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政府官员处事有时不公正;再加上由于存在语言障碍,使很多中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望而却步,失去应诉的信心。
四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成本高于效益,制约了应诉活动。目前,中国出口的产品仍以“小商品”为主,价值小、附加值低的产品仍是出口商品的主流。因此,近几年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大多数也是一“小商品”诉讼案,尽管诉讼案多但涉案金额不大,如果中国企业对不同国家发起的每起反倾销诉讼案都进行应诉,就会产生应诉成本高于应诉收益的结果。这也是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是中国企业的规模过小,没有对反倾销案的应诉实力。近几年,随着中国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外贸体制放松管制,一些中小企业也拥有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条件和机会。由于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差,造成竞争无序,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反而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实施反倾销的口舌。在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后,大多数中小企业叉不具备应诉反倾销的知识、经费、人员等实力,因此对反倾销诉讼案只能束手无策。
据中国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发展中国家并非没有市场,但由于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廉价商品一下涌人他国市场,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而一旦对方裁定反倾销成立,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反倾销关税又非常高,中国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痛失了进口国相关产品的全部市场。
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贸易摩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不高;中介组织在贸易摩擦中的组织、协调、援助作用不大;应对贸易壁垒的协调机制不完善等等。在遭遇贸易壁垒时,中国企业必须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诉讼案,积极参与应诉,维护自己的各种权益,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信息,提交对国外措施的评估和应对建议,组团游说国外有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交涉同盟,开展行业内的应对工作。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反倾销诉讼案的应对能力;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增强自身的应对能力:
在发展中国家,一般情况下,本国政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都比较强。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中,如果中国政府采取积极姿态,主动与有关国家政府进行接触磋商,对解决和缓解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会有很大的作用。因此,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态势,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双边谈判,主动进行磋商,寻求双方都能得益的解决办法,以此来遏制日益增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
二是加强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全世界有180多个国家,尽管目前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只有50多个,但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政府主管部门不可能与每一个国家就每起反倾销诉讼案件进行双边谈判,人力和物力等条件也不容许这样做。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主动地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接触和多边谈判,化解贸易矛盾,缓和贸易摩擦。
如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与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进行多边接触,就某些市场领域问题达成谅解协议,就可以缓解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减少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对个别国家制造的恶性裁决应果断抗诉上诉。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不完全遵守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而且政府官员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贸易摩擦中,尤其是在反倾销诉讼案的裁决上,某些发展中国家违背国际规则和贸易常规,对很多中国产品征收几百甚至上千的反倾销税率。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企业的故意刁难和不公平对待。
政府主管部门和出vi企业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做法,应该采取相应的强硬对策。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反倾销税过高的贸易纠纷案件。应当采取政府交涉,个别案件甚至可以上诉世贸组织。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凡是中国政府交涉的、企业主动应诉的,就会迫使对方降低反倾销税率,中国企业的损失也会大幅度减少。
四是政府应该援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应诉。目前,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小商品”居多,面对的反倾销诉讼案也是一些“小商品”诉讼案,涉案金额不大,但应诉成本却相当高。加上中国出口“小商品”的企业都是一些中小企业,面对其他国家发起的大量的“小商品”反倾销诉讼,应诉的能力和实力都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