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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对进口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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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今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号》,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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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华对进口苯二甲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商务部曾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以下是公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2009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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