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倾销法/掠夺性倾销/比较优势/自由贸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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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的经济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提要: 判断倾销是否损害进口国国家利益的根本依据, 不在于它是否直接损害了本国相关竞争产业的利益, 而在于它是否可能扭曲两国的相对比较优势、损害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的发展。所谓低于成本价的“掠夺性倾销”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很难存在, 凭借低价倾销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很容易被竞争所打破。反倾销法律有助于维系本国无比较优势的产业的生存, 从而妨碍资源向更高效率的产业部门流动, 因而对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最近几年, 中国经济发展迅速, 中国产品凭借其成本优势行销世界, 这激起了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中国产品开始频频遭遇反倾销之诉。同时, 中国国内企业也开始重视和利用反倾销这个法律武器。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此后, 外贸主管部门开始依据反倾销条例, 对某些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惩罚性关税。
《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 采取反倾销措施。”这表明了反倾销条例的立法目的, 是保护遭受国外倾销竞争的国内产业界的利益。问题是, 反倾销法同时也具有抑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从长远看,反倾销法的实施对国内产业和经济发展有什么影响?
反倾销法对消费者具有不利影响, 因为他们因此无法购买到更廉价的进口商品。不过, 支持反倾销法的人认为, 如果国外企业通过倾销排挤了国内企业、垄断了市场后, 消费者就会被迫承受更高的垄断价格。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总之, 反倾销法的实施, 既导致了社会中部分群体得益,又导致了部分群体受损,但是从整体上看, 反倾销法律对一国的利益究竟有什么影响, 还需要细致的分析。即使是一些支持自由竞争、对反倾销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 其对于反倾销法的整体经济效果的认识, 也显得有所不足,所以, 从理论上对此加以剖析是必要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 国民财富的根本来源, 是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李嘉图(Ricardo) 进一步指出, 社会化大分工之所以能够显著提高生产效率, 是因为它能够充分地发挥人们的比较优势。理论上, 每个人都有自己相对擅长的技能。在一个自由交换的市场的条件下, 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 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工作, 然后彼此通过交换来互通有无。这样, 由于各个经济主体的生产都是最有效率的, 从而整个社会的生产也是最有效率的。
比较优势原理不但适用于自然人, 也适用于国家。对一个国家来说, 其比较优势产生于各国资源禀赋的差异。资源禀赋是指一国经济中各种资源要素的构成。这些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文化、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素质的不同, 世界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资源禀赋是有很大差异的, 因此, 各国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发挥比较优势,就是要根据本国资源禀赋状况, 来发展那些对于本国而言成本最低、产出最大的产业。
比如, 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往往是劳动力丰富且廉价, 但技术落后、资本缺乏。因此, 经济发展应主要依靠廉价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劳动力, 劳动密集型产业就是该国的比较优势产业; 而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不是其比较优势所在, 勉强为之的结果只能是高投入和高成本的产出, 既浪费了昂贵的资源, 在国际上也没有竞争力。随着经济发展, 资本积累增多, 资本成本逐渐相应下降, 而劳动力的成本逐渐上升, 该国的比较优势产业就由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化。目前, 各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 劳动力丰富且廉价, 发达国家则刚好相反, 资本丰富而劳动力价格高昂。因此,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 应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与发达国家一争高下, 而资金密集型产业则并不符合其比较优势。
可见, 一国只有顺应本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特点, 大力发展优势产业, 尽可能地缩减劣势产业, 才能使本国经济资源最有效率地被使用, 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果不顾自身资源禀赋限制而以自己的劣势产业为发展重心, 比如在发展初期将大量廉价劳动力闲置不用而大力发展重工业、高科技等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产业, 该国经济必然难以为继。
一国的比较优势如何得以发现和发挥? 这首先就需要有一个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自由市场是比较优势得以被发现的最佳途径, 因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 那些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或者产业, 由于其产品质次价高而将被逐渐淘汰,而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或者产业则能够脱颖而出并发展壮大。这意味着, 一国的产业结构将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不断朝最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转化。其次, 必须有一个自由的市场来保证各国通过交换获得自己不具有比较生产优势的产品。否则, 各国即使能找到自己的比较优势, 也不得不保留一个大而全的产业体系, 保留那些自己所不擅长的、低效率的产业。
因此, 贸易和自由市场是重要的。当然, 政府也可能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定的产业政策, 来促进本国优势产业的发展。但是, 市场形势和消费者需求的复杂多变性, 使得政府的信息成本很高, 无法代替市场去发现本国的比较优势并引导产业结构的变化。并且, 政府还可能被作为管制对象的产业集团所“俘获”, 牺牲多数人的利益去满足产业集团的要求。因此, 政府不应当代替市场来决定本国的产业结构, 也不应当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决策者, 它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保护财产权利、增进市场的信息透明和自由竞争, 使其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协助企业去发现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不利于本国比较优势的发挥的经济政策将使国家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偏离得越来越远。贸易保护正是一种限制比较优势的政策。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不需要保护的; 需要保护、也最有动力寻求保护的, 恰恰是那些不符合比较优势、无法立足于国际竞争的产业。由于它们缺乏盈利能力( 自生能力) , 这些产业要维持生存, 要么只能靠国家对他们提供补贴, 要么只能通过限制别国企业的竞争。
然而, 作为一种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 反倾销法律恰恰具有这样的效果, 即保护本国的夕阳产业免受外来竞争, 阻碍一国的产业结构朝符合其比较优势的方向去调整。从微观上来说, 这使得企业之间无法按照其最有效率的模式来分工生产; 从宏观上来说, 这使得各国的比较生产优势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导致各国的整体资源利用效率和发展速度降低。
在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里, 所谓倾销, 是指出口国生产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他国出口其商品。所谓“正常价值”, 一般是指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从国际实践来看, 反倾销的发动条件, 一般是证明倾销的存在、并且倾销给本国已经建立的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导致实质性损害的危险、或者倾销从实质上阻碍了本国有关产业的建立。总之, 倾销的“罪状”有两条, 一个是其不正常的价格,另一个是它对国内产业形成了威胁。
当企业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本国市场价格或者第三国可比价格时, 根据反倾销法律, 其就属于一种“不正常价格”。该项立法背后的逻辑是, 由于出口商可以用其在国内或第三国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来补贴其倾销行为, 这就增强了其产品在那国市场的竞争力, 对那国制造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倾销的确有损国内相关产业界的利益。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它对本国经济必定也是有害的。
事实上, 只要存在国际贸易或竞争, 本国产业界的利益就多少会受到损害( 从长远来看未必如此) , 但只要竞争的结果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有利, 那么这种竞争就是应该容许和鼓励的。
如前所述, 一国最理想的发展战略, 是符合本国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所以, 判断倾销是否是可接受的, 根本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违背、伤害了本国的比较优势; 个别部门的损害当然不可忽视, 但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将足够弥补这种损害。
如果某类进口商品的生产成本高于本国商品, 这表明出口国的该项产业相对本国产业而言并不具有比较优势; 如果该商品获得了某种补贴而令其价格得以降低、从而得以进入和分享本国市场, 这种竞争就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因为它损害了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而这些国内产品本来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但是, 如果倾销商品的价格是基于其生产成本之上的, 这意味着它本来就比本国产品更有竞争力。倾销并没有妨害进口国的比较优势, 相反它将起到促进该国劣势产业的淘汰、进而促进该国产业结构转型的作用。尽管在短期来看这是对国内产业的破坏, 但从长远来看却有利于本国经济更好地发展。
总之, 不管出口商是否在其本国或第三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利润, 只要其生产成本低于进口国产品, 那么, 它在进口国市场上所享有的优势仍然是来自于正常的竞争。即使出口商将其垄断利润的一部分补贴进来以进一步提高其产品竞争力, 仍然不会对这种优势的本质有所改变。它没有对进口国的比较优势构成威胁。唯一有所变化的是一部分垄断利润从出口商转移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 而这对后者是有利的。
但是, 有人可能提出质疑, 如果出口商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别国倾销商品, 这岂不是扭曲了彼此的比较优势、从而有害于进口国的正常产业结构吗? 对于这种倾销行为难道不应该阻止吗?
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商品, 这种倾销行为被称为“掠夺性倾销”。一般认为, “掠夺性倾销”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对手、垄断市场。出口商或是将其在本国或第三国市场上获取的垄断利润用于补贴倾销带来的损失, 或者干脆是以短时期的亏损为代价达到排挤竞争者的目的; 尽管低价倾销给本国消费者带来了利益, 但这种利益是短暂的、不稳定的, 倾销者一旦垄断了市场就会抬高价格。这种掠夺性倾销既损害了国内产业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因此必须禁止。
问题是, 防止掠夺性倾销产生、也就是防止垄断的最佳方法, 其实恰恰是保持市场的开放性, 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入竞争。任何企业都有独占市场、独享利润的愿望, 这本来就是企业间竞争的动力。但我们真正要防止的, 其实只是占据垄断地位者对消费者的盘剥; 企业为了实现垄断地位而进行的种种努力和竞争, 则不但不是我们要反对的, 相反正是我们要竭力保护的,因为这种竞争瓦解了其对手可能的垄断地位。
要防止垄断, 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法, 就是保持自由的市场准入, 保持充分的竞争。即使个别企业经过竞争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垄断, 但只要市场是开放的、自由进入的, 垄断企业仍然会感受到潜在的竞争压力。一旦其实施垄断价格, 则这种潜在的压力立刻就会转化为现实的竞争, 因为价格一旦提高, 潜在的竞争对手、包括原先被排挤出的对手就将重新进入市场。新的竞争产生了, 价格又会回落。何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 垄断者也随时面临着新的竞争对手的挑战。所以, 对于任何企图独霸市场的作为( 包括倾销) , 最好的办法是保持市场的自由准入和充分竞争,而不是用反倾销法或其他方式去干预企业的商业活动, 因为这只能破坏竞争。
所谓反倾销法的财富分配效应, 是指它在保护一部分群体利益的同时, 却损害了其他群体的利益, 而且, 从社会的角度看, 反倾销法导致的是社会的净损失。
以下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反倾销法是如何影响贸易、进而影响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的。假设有甲国消费者A, 甲国帽子生产商B, 乙国帽子生产商C。由于B的生产效率不如C, 同样的帽子B要价10元, 而C要价7元。A打算买一顶帽子, 由于C要价低, 于是他打算向C购买。但是B向政府提出, C的行为构成倾销, 要求政府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政府经调查, 决定向C征收反倾销税, 每顶帽子收4元。这样, 政府成功地阻止了C对B的竞争, A不得不用10元向B购买帽子。在这个事件里,谁受益了、谁又受害了呢?
消费者A是受害者。因为他不得不多付出3元钱来购买同样的一顶帽子, 而这3元钱本来是可以让他获得其他享受的。他可以用它去喝杯咖啡, 或者去买双袜子, 或者给破损的窗户装上一块玻璃, 或者给卧室里装点上一束鲜花。但现在, 他什么都没得到。
商人B是受益者。由于政府成功阻止了外国商人C的竞争, 使得消费者A不得不转而向他多支付3元钱购买帽子。于是, 他得到了这3元钱( 另外7元是社会平均价格, 因而是他应得的) 。
如果受害者只有消费者, 财富只是在消费者和帽子生产商之间进行转移,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只是发生了财富的转移, 但是反倾销法的受害者并不只是消费者。如前所述, 那多出的3元钱,本来可以用于另一笔交换。它们可能成为咖啡店主、袜子生产商、玻璃店主或者花农的一笔生意。但现在, 他们失去了这笔3元钱的利润。所以, 这次“成功的”反倾销行动, 使社会承受了3元钱的净损失。本国的帽子生产商B得到了保护, 并获得了额外的收益, 但消费者和其他产业的生产者却受到了损害。
我们还知道, 相对于C来说, B的生产是没有效率的。每生产一顶帽子, 社会就浪费了价值3元的资源。本来, 社会可以从国外进口帽子, 从而省下这3元钱用来办教育、修铁路或者投入到其他生产效率更高的部门里。但是, 由于采用了所谓的“进口替代”战略, 由于限制了自由贸易, 由于反倾销法的实施, 这一切都将成为泡影。
这种情形为何会发生呢? 经济学提供了某种解释。对B来说, 实行反倾销的好处是巨大的、明显的、直接的, 因而他有动力极力游说政府通过反倾销法、并频频提起反倾销之诉。但是, 消费者数量众多而且分散, 组织成本高昂; 反倾销对他们的损害又是间接的、隐蔽的, 并且这种损害分摊到各个消费者头上时已非常微薄, 因此他们缺乏足够的激励联合起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诉求。同样道理, 反倾销对其他产业界的影响也非常间接、遥远和隐蔽, 利害关系也更加分散了, 因而他们更不可能组织起来抵制反倾销之类的贸易限制措施。
结论: 本文旨在解释反倾销法律的经济效果。结论是, 判断倾销是否损害进口国国家利益,依据不在于看它是否直接“损害”了本国相关竞争产业的利益, 而在于它是否可能扭曲两国的相对比较优势。所谓低于成本价的“掠夺性倾销”在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很难存在, 凭借低价倾销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很容易被竞争所打破。反倾销法律有助于维系本国无比较优势的产业的生存, 从而妨碍资源向更高效率的产业部门流动, 因而对社会整体来说是不利的。
在全球化过程中, 所有的生产者都必须接受竞争的洗礼。竞争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向着符合本国比较优势的方向不断调整和转型。产业结构的转型, 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 那些符合各国比较优势的企业, 将有机会通过其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 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壮大;而那些并不符合本国比较优势的企业, 要么按照比较优势进行转产, 要么与其他有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兼并, 要么只能停产。这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也是经济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注释:
作者简介:陈晓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民商法;
廖志敏,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 主要研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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