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结束过去那种政治工具性、服务性倾向,转向自身现实性、客观性、规范性研究。刑罚执行作为一种主要执行刑法判决的程序运用的过程,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把我国监狱法学建设成为一门规范意义的法学学科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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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研究——使我国监狱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学科之路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助性,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
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专政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专政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从上所述不难得知程序正义的本质和其在法学建设中的重要性,也是监狱法学研究规范化学术化所需真正方法论和切入点。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一个好的法律要变成活的法律,就要看是否通过程序的操作得以实现。法的本质不仅要从实体上理解更要从程序上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参与者的明确性、权利性、保障性,因为它提供有可诉论性和权利救济性。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
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具体来说:
第二,程序相对于实体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具有优先地位,程序优越于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能够脱离实体正义和服务功能,二者不是非此即彼或舍此取彼的问题。以程序为主,程序蕴含着实体内容,关键问题是以何者为中心,以何者先行。以程序本身建构为中心,而不是外在目标为中心,要求执行活动每个细节的道德合理性和精确性。以惩罚为例,以程序正义为中心和以服务工具性为中心对执行惩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惩罚的概念和含义从略)。我们对罪犯的惩罚是以正义性为品质的,它必须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得以体现。这种正义性体现在它以服刑人员接受改造为目的和必要限度,不含有体罚、虐待、劳役等主观设置。“给罪犯造成一定程度的权益损失和痛苦”,其内在机制是置入服刑人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道德人格。这里的“一定程度”是我们要找准的关键因素和科学性所在。这个中心不应以“从重从快”的需要,以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上升因素等为转移加大惩罚力度,放宽惩罚范围。程序先行要求目标和结果从程序过程产生,而不是先于程序拟定。不取决于你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什么人,你认为怎样处遇为宜,而在于这种处遇对他们所产生的感觉和影响,在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治性品质
运行状况的良好,由客观环境说话,事实说话,服刑人感觉说话,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整体,由过程到目标,由程序到实体的自然演变过程,取决于监狱自然机能的作用,而不是从人们愿望出发的心路过程。注重程序建设就是注重度的把握——恰到好处,无过往也无不及,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正义性,我们应以程序正义建设为己任,以实体结果为附随和从属,不能为单纯的实体目标放弃、牺牲以至破坏程序,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过程和方法论建构。
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一弱项,特别是在监狱法领域中。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而提出的。一项法律程序或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其利益和前途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正确对待。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后果就被视为正当的。公正的过程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9〕同时,没有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监狱运行本身的现象和规律就会失去载体,重点偏移或者导致虚无主义。
收稿日期:2000-05-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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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智.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的基本点〔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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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瑞华.程序价值论〔M〕.诉讼法学论丛.1998年第一卷.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年(2).44.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论〔J〕.政法论坛,1996年(5-6).178.
[8]孙国华.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94-103.
[9](美)罗尔斯.正义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