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近来从事的是对法学总体历史使命和存在的现实问题研究,从较小问题入手,具体是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刘涌案件,从中提出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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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必须面对中国,解决中国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题目有两重含义:1、法学必须面对中国,解决中国问题。 2、必须直面中国的法学问题。
责政府的讨论,宪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孙大午案(非法集资的问题)、李慧娟案(法官司法审查)等。最让人关注的是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有些问题暴露出来了,有些问题在讨论中并未提出来。我试图从另外一些角度把隐含的问题重新提出来:
首先,谈孙志刚案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
刚才我是法律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分析。但孙志刚事件大量是宪政分析,宏大话语,遮蔽了制度存废当中的一系列技术性甚至战略性问题,如乞讨权问题。经济学家徐向阳:“无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标准和时间等。”鸵鸟的政策是行不通的,出现了更多问题: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率明显增加、乞丐强行索要现象普遍等。与此同时,各地救助站几乎无人愿接受救助。后长沙提倡市民不去救助乞丐,苏州出现禁讨区。制度变迁应找到制度替代,法律人应该理解社会复杂性。违宪审查确重要,但是否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呢?可能作为法官谋取私利的工具。道德话语、情感分析能否取代具体问题的理性分析。制度真的是法律人创造的吗,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变社会,究竟是社会塑造法律还是法律塑造社会?
辉煌仅仅是片刻,到刘涌案,法律人自己分裂了。法律人与民众在基本问题上的看法公开冲突了,例如对于废除死刑的看法。霍姆斯:“法律反映人们基本的情感”。要设身处地的想问题。死刑该不该废?程序正义应将重心放在程序上还是正义上?你也应该关心一下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偏偏刘涌案中法律人的解说就不灵光?一个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在于老百姓的认可;制度的采纳,最终取决于老百姓。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很重要,但非法证据一定要完全排除吗?我们刑诉制度是有缺陷的,往往受害人看不到救济,证据排除在美国也是有选择的,如奸-幼女问题上的严格责任,是我们所不能引进的。
在老百姓看来,死刑与死缓是不一样的。法律的概念体系与老百姓的概念体系是有区别的。再如缓刑,老百姓认为就是逍遥法外。如秋菊打官司中,可以打人但不能骂断子绝孙,可以踢他但不能往那地方踢。要理解老百姓的话语,老百姓可能错,法律人也可能错,要真正的自由主义,就要允许申辩,不要总是以启蒙来暗示自己的正确。法律人不能总以米兰达、辛普森的尺子衡量中国,为什么你不能跟着老百姓走?要让民众看到好处。
刘涌案中最严重的问题都在法律人身上。田文昌自称最反对行政干预,却在该案中给诸多领导写过许多信!……先定后审的情况都反映司法的不独立,不是说法律人不能提意见,但专家意见只是陪审团意见,不是法官有可能忽视的问题,不需要专家意见,这样做只是为法官拿专家作挡箭牌提供可能。法官主动放弃司法独立,主要是中央干预、舆论干预,输家是整个法律系统。
我能够理解甚至宽容中国法官的处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是问题,他们亟待解决。
如果二十年前刘涌案能引起这么多变迁吗?社会变迁、时空变迁,更要用中国自己的视角审视问题。我们目前经历的这场变革只有春秋战国时期可比拟: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上从血缘到地缘,从分封到郡县制,形成封建国家;文化上也是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文化与意识形态重建的时代。我们现在经济迅速增长,信息激增,人员流动带来社会的陌生化和匿名化,产生巨大变迁,民族国家想象共同体产生,对国家有认同。为什么骂中国国奥而不是骂马来西亚,这里有一个想象共同体,因为我们认同它。民族国家为主体构成的国际秩序,文化的日益普及和传媒的日益发达,政党体制以及从上到下官僚为主的科层制,这些都表明中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现在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传统社会信用体制的崩溃,学生考试作弊,官员腐败。学术腐败,对政府官员普遍的不信任,包-,宰熟以及对农民工的社会性的歧视;各种思潮、流行和尝试:快餐文化、痞子文化、大话西游等等。一切都被重估,如尼采所说“重估一切价值”。因此“忠厚是无用的别名”,同性恋出现了。一切都是社会变迁的反映,文化上更是彻底,现在谁能用仁义礼智信写一篇文章?这个转变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堪称空前绝后,要回应这个挑战,不是由法律人来独力完成的,应由民族完成。
要扎根于我们的时代,不要总谈五十年以后的,我们的答案是要在这个时空中作出的,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和肉喇叭。所有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问题,当代中国已与世界紧密联系,要在世界背景下研究问题。要在中国的现状考虑问题,就不得不考虑农民问题,中国的农民毕竟占了整个人口的61%以上。因此送法下乡的成本加大,历史的必然、时代的潮流湮灭不了这样的问题,如法学院作弊的程序正义之辨,这就是中国的法治问题。
这种空前,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性机会,我们是有幸的,可能做出某些发现。空前使任何前人表述都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法治实际是一个没有目的地的过程,永远只有前方的跋涉。
有一个类似的比喻:热闹的婚礼不过是婚姻的开始,真正的婚姻是长期的、平凡的、历经艰难的过程,婚姻只是另一种生活方式的开始,这种理解可以使人们更好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其中隐含了中国法治的另外一种复杂性,也会遇到两难,所以现代的法治只是现代生活方式而已。我们要依据现代规则而活着,在时间的流逝当中塑造我们每一个人,进而重新塑造整个民族。这就是信仰法治的经验状态,因此我们一定要重新理解法律的空前性和中国社会变革的空前性,就像中世纪骑士决斗时扔下的白手套一样(象征挑战),这是时代和社会给我们的白手套!谢谢!
我的学术立场和方法与苏力接近,最近也完成了一篇文章,是关于中国法律职业与共同体的问题,也是以刘涌案为依托的,结论是:大家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期待在以往法学家眼里是难以实现的,没有达到广泛认同,不可能照搬西方法律职业在整个社会和法治中的作用;同时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基本上为社会所批判,所以期待它完成整个法治的进程包括司法独立是有点过高了,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确,法学家的位置应该摆正。
由我做这次评论可能不大合适,应由观点不同的人来进行;朱的后半部分有点像他自己所反对的那种宏大叙事,他自己也说:‘正如尼采所言’……这并不是批判,只是反映了法学家的一个定势,不自觉地要找一些形而上学的东西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个过程中就容易暴露出他的破绽,下面几个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他时不时地用一些标签的话语来描述我们的社会,如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这些描述类似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表达,可能有非常重要的规律性价值,但也有着不完善、不准确、不能涵盖所有内容的地方。在新的社会发展中会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很可能形成新的熟人结构,匿名化会使消息传递和人们的情感沟通便捷化。
另外苏力提到了“空前”,但又说到社会的特定性和固有的文化,那么这种特定性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呢,如果没有具体的分析的话,仍然不能得知到底这种变革会给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带来什么,所以我的结论是:应回到具体制度、具体问题的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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