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迫并获取口供的行为。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力度的增大,一系列刑讯逼供事件被曝光,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虽然刑讯逼供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仍无法禁绝,这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思想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完善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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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可从多重制度着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对此,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较统一的认识。国外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司法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沉默权;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司法人员无告知义务。结合我国国情,推行“积极沉默权”的条件尚未成熟,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适用“沉默权”这一问题上不可再作延迟,可分阶段实施,先确立“消极沉默权”,通过稳步推行,使沉默权制度发展成熟、深入人心,再确立“积极沉默权”。笔者建议,应先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取消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