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一个世界性的法津问题。在现代中国,它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客观现实存在,以至于1997年中国新刑法不得不把它作为一个罪名确立了下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很复杂的和很多元的原因,它既有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也有其现实、制度、政策等因素,不是一个单一的因素所能予以说明的。本文想通过对一起有关“实验取证”和“刑讯逼供”激烈交锋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从“沉默权”及“实验取证”的角度探讨一下防止和禁止刑讯逼供的路径。因此,全文第一部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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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背景
2000年6月14日下午,安徽滁洲火车站。
31岁的周萍再次登上了开往山东的火车。6个小时之后,火车抵达兖州站。下车,出站,再坐一个小时的公共汽车,赶往目的地——济宁。这已是她第22次赶往济宁。
自从去年8月11日,得知丈夫涉嫌盗窃被拘留,尔后又莫名其妙死去的消息后,从没出过远门的她就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滁洲、济宁和曲阜间,寻求丈夫死亡的真正原因。
周萍一直认为,丈夫黄公元的死和曲阜公安局刑警的刑讯逼供有关。这一念头的萌生是因为她在丈夫的尸体上看到了大量电警棍电击后流下的痕迹。曲阜公安局解释,使用电警棍是因为黄公元在审讯中逃跑,但公安局的一些异常的举动却让周萍觉得他们的心虚和回避。
“去年8月11日,曲阜3名公安人员(后查明,这3名刑警就是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陈新国、徐恒邦、丰宗祥)来到滁洲,通知我们带钱去赎人。我问他们黄公元犯了什么罪,他们也不说,只是让我带3万元去。我问他们3万元够不够,于是他们又说那还是带10万吧。”周萍回忆道。
“可是,我们8月14日到了曲阜,他们又不让我们见人,只是让我们给关在看守所的黄公元送去500元钱。8月24日,我们带着律师又去时,那3名公安就不再和我见面了,换成了一个主管刑事的王副局长接待我们。”周萍说,而这位王副局长见面后,只同他们聊家常,丝毫不提黄公元的事。最后,在律师一再要求和黄公元见面的情况下,王副局长才不得不告诉他们,黄因病重,已被送至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
8月31日下午,黄公元终因全身多数器官感染、功能衰竭离开了人世。同日,满怀悲痛和疑问的周萍走进了济宁市检察院,请求该院渎职犯罪侦察局的检察官对黄公元的死亡真相予以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之后,济宁市检察院以陈新国、徐恒邦、丰宗祥涉嫌“故意杀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6月14日,周萍第22次赶赴济宁,就是参加法院对此案的第一次审理。
这是一次尝试,尝试的结果是想证明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沉默权是否有存在的可能。
这也是一种挑战。长久以来形成的执法观念难以轻易逾越,传统的侦查手段和证据制度更是一下子难以改弦更张。
尝试和挑战都集中在了一个看似寻常的案件中,交手的双方恰恰又都是熟悉法律的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刑警。暗地里的较劲和法庭上的舌枪唇战,让人不禁眼花缭乱。
(二)法庭上的交锋
“审判长,3名被告为了寻求破案线索,长时间对被害人采用固体定位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而引发全身多数器官感染、功能衰竭而死。根据我国《刑法》,我们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对,事实上,死者黄公元在审讯过程中逃跑,3名被告才被迫使用警械。”检察官的话刚落,被告的辩护律师立即予以反击。“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事实真相。身为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下使用警械是合理又合法的。”
“我们有侦查实验的科学鉴定,可以证明被害人黄公元没有逃跑的可能。”
“请问公诉人,侦查实验中的实验者是不是黄公元?实验用的工具是不是案发现场的工具?既然都不是,在一切事情都不具有特定性的条件下做的试验,它的结果怎么能说明问题?!”
“审判长,侦查实验中所用的电警棍、手铐、联椅和案发现场的工具,都来自同样的生产厂家,型号、性能一致。实验者的身高、体重也和被害人黄公元相似。因此,侦查实验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信性。”检察官从容不迫的回应着辩护律师的咄咄逼人的追问,似乎对对方如此早有预料。“侦查实验的科学鉴定结果,可以和证人、证言、尸检等物证、言证、书证相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明。希望法庭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用。”
“审判长,依照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侦查实验只是一种推测方法,只是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而已,并不具备证据的性质。”
“但它的结果可以证明3名被告说了谎,编造了所谓的被害人逃跑的故事,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0年6月15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
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进行着。
这是济宁市的一个区级法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曲阜市公安局三名刑警涉嫌刑讯逼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开审理,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在一个区法院的法庭进行。
面对济宁市检察院的三名检察官,被告方派出了5名辩护律师的强大阵容。
尽管不是休息日,但庭审还是吸引了很多的旁听者。上午9时不到,在通往法院的狭窄的巷子里,就停满了大大小小几十辆警车。可容纳近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来得稍晚的人们不得不站到了旁听席两边的过道上。
虽然大多数旁听者并没有身着制服,但下身着橄榄色的警裤以及举止让人明显感觉到他们的身份——警察。庭审后有人向记者透露,曲阜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所长和刑警几乎全部参加了旁听。
与此同时,济宁市检察院不以口供为主要控诉证据的新方法,也吸引了司法系统行家们的关注,一些分管领导也到场旁听。
开庭后不久,检察官们就感觉到了无形的、来自旁听席的压力——对同事们的同情,以及对检察官们“用警察的血染红自己的花翎”行为的痛恨,使得大部分旁听者对检察官满怀着敌意。每当检察官作出不利于3名被告的发言时,旁听席上便“轰”起一片叫骂声。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每当辩护律师作出精彩辩护时,席下会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结果,旁听席上的“表演“惹恼了法官和法庭内维持秩序的的法警:“你们身为警察,怎么这样带头不遵守法律?!”不过,好几次怒目相向和斥责也未能有效的制止“即兴表演”。最后,一位年迈的、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忍不住大声疾呼:“我抗议……”
时间在双方的对峙中缓慢逝去,火药味十足的争论增添了空气中的炎热。从早晨9时半开始,除中午休庭外,庭审一直持续至晚上9时半。然而,双方的陈述最终都没有打动法官,侦查实验结果究竟能否作为证据,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决断。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所有的人都陷入饥肠辘辘之中。在炎热中煎熬了10个小时的人们最终还是没有迎来法官的判决。面对这样的结果,所有的人都松了口气,毕竟谁也没有必胜的把握。
(三)难题和尝试
“这样的结果是预料之中的。”一位检察官庭审后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怎么判,法院还要研究后才能定。但是,我们相信,刑讯逼供确是事实。”
检察官的自信来源于对黄公元尸体的法医鉴定。1999年9月5日,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宁市公安局等数家司法机关曾联合做过一次尸检。尸检中,检察官们注意到,在黄的身体上有多处电击的痕迹。按照被告陈新国的陈述,1999年8月8日,当晚9点钟左右,在对黄的第二次审查中,黄公元突然挣断联椅扶手,拉坏手铐齿,想要逃跑。为了阻止黄逃脱,慌乱中,陈等人用3支电警棍对黄进行了电击。
然而,检察官却注意到一个细节——在黄的阴茎上也有电击的痕迹。检察官们分析认为,人如果不是在身体被固定的情况下,很难会被电击到这么隐秘的部位,即使是在搏斗的过程中。况且,从电击的痕迹看,有明显虐待的迹象。“当时,就凭这一点,我们就认为陈等人在说假话。”一位检察官说。
对于3位被告的动机.检察官们猜测,近两年来,曲阜市陆陆续续发生十几起宾馆盗窃案,但一直悬而未破。黄公元在宾馆盗窃被发现后,他们想以黄为突破口,从黄的身上挖出那十几起未破盗窃案的线索。破案心急,黄不交待,他们就打,结果黄因伤过重,全身功能衰竭而死。
“这几乎是所有造成刑讯逼供的固定模式。”作为专门从事侦查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院渎职犯罪侦察局的检察官们早已总结出一整套的理论,“从表面上看是办案手段单调,不注重增强侦查的智慧投入。深层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口供、轻证据的诉讼传统。太依赖于嫌疑人的口供,极易产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就如黄公元后来也招了供,但结果是有十几起根本就是没影的事儿。”
“讯问,然后在口供中寻找突破,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这么做,那我们的行为和陈等人对待黄公元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位主要办案人员如此阐述当初的办案思路,“是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另外,从现实情况看,依靠陈等人的口供破案也有很大的难度。
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上想寻求办案手段的突破的主观意识,逼着曲阜市的检察官们走上一条以往没有走过的新路——在不依赖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寻找证据,查明真相。
“你可以不说真话,我们也不强迫你说,但是一旦有证据证明你犯了罪,那么你不合作、不主动交代的态度,将会使你在法庭上遭受不利的判决。”采访中一位检察官的陈词,不由得让人想起美国的警匪片中,歹徒被捕时警察常念叨的一句“名言”——“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尽管这位检察官并没有明确提到“沉默权”,但事实上,他的观点已明白无误的说明,他们正尝试着给予嫌疑人一项我国刑诉法还没有承认、但确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虽然,这种给予也是出于无奈。
这种尝试从根本上挑战了我们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对口供的依赖,因为沉默权说白了就是对一个司法人员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从本质上排斥了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也许黄公元就不会死去。因为他根本无须担心会受到盘问,也无须考虑是否要逃跑(假设陈新国等人所说的是事实),接受考验的不是他们,而是刑警的智慧和寻找证据的能力。
这种尝试也是给自己出了个难题。“重口供,轻证据”到“重证据、轻口供”毕竟不是词语位置颠倒的问题。
尝试是围绕一系列的侦查实验展开的。
检察官们认为,只要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黄公元没有逃跑,或者黄公元没有逃跑的条件,那么就充分说明陈新国等人所谓“逃跑”一说不成立。如果黄没有逃跑,却被全身电击,唯一的答案就是陈等人对黄进行了刑讯逼供。
针对陈新国所说,黄在逃跑中拉断了手铐3个齿的细节,检察官又找到该手铐的生产厂家作了检测实验,并挑选一爆发力强且一直从事体育锻炼教学的体育老师模拟现场情形,在联椅上用右手腕爆发力往胸前使劲,结果证明黄是无法拉断手铐齿的。
“陈新国他们说用了3支电警棍才制服黄,但通过我们在电警棍的生产厂家对电警棍的性能所作的了解,他们使用的那种型号的电警棍,只要一支一次电击就会让人失去抵抗能力,然而,他们却说搏斗了三四分钟,这显然不可能。”一位检察官如此分析。
一系列侦察实验的结果,坚定了曲阜市检察院对陈等人编造谎言、伪造现场判断的信心。随后济宁市检察院以陈等人涉嫌“故意杀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尝试的代价
任何尝试都要付出代价。曲阜市检察院的这次尝试也不例外。舍弃便捷操作的讯问,转用复杂的侦查实验,最明显的代价是办案成本的大幅度增加。请人做实验和四处做鉴定花去的费用,是原先那种坐在家里,靠问口供获取方式的好几倍。
然而,这种代价并非是最大的,最大的是那些看不着且又无法衡量的。一旦检察院侦查实验所得的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可,那不仅意味着他们所做的一切努力是白费劲,而且,还会影响后来者对沉默权的探索。
曲阜检察院冒险的同时,也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倒了风头浪尖。因为,此案中对侦查实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争论的背后,实质上涉及到的却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问题,这并非一时半会儿能得出结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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