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0日,单某峰、张某义在侯某伟(在逃)的指使下,预谋绑架张修言勒索钱财。为此二人进行了精心准备,购买了作案所用胶带、绳子、清凉油等工具,选择好绑架地点和看押地点,后又纠集了张某峰参与。一切就绪后,他们于2月12日张某义到商丘市梁园区桂林路丽晶大酒店附近的张修言厂内,冒充乡干部,邀请张修言现场勘验乡间公路。由于张修言坚持让其妻郑新华和司机张志坚一同前往,张某义担心人手不够,以帮助打架为由又纠集吴某友(另案处理)参与,由吴某友骑自行车假装被张修言的轿车剐碰为由与其争吵,单某峰、张某义、张某峰持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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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绑架过程中当场劫财如何定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单某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捆绑、封嘴、假炸弹等暴力手段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交出钱款,目的在于劫取财物,在从被害人身上没有搜到钱的情况下,其中两被告人跟随被害人回厂取钱,张修言和郑新华及张志坚始终处在暴力控制之下,到厂中取钱应视为整个抢劫过程的持续。本起抢劫在时间上是持续的,在现场上是延伸的不间断的,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与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科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绑架罪,单某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勒索财物,在当场获取财物未果的情况下,又胁迫张新言回厂拿钱赎人,对张新言而言,回厂拿钱是抢劫行为的延续,但这时,郑新华、张志坚的身份已发生了转变,成为人质,被告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犯罪手段又牵连地触犯了绑架罪,属于牵连犯中的手段牵连,应按照其中的重罪以绑架罪从重处罚。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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