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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债的转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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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债的转移。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合同法学中的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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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债的转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履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效力分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法律教\\育网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法律教\\育网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 (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法律教\\育网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该转让又称概括转让,分为协议式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

例1: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甲未交货,乙未付款,这时,甲与乙签订协议,把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丁。这就是协议式的概括转让。丁取得获得货款的债权,交付货物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乙的法律教\\育网同意。

例2:甲乙签订合同以后,甲分之为丙、丁的公司。这时原来法律教\\育网由甲对乙享有的债权,现由丙、丁享有连带债权;反过来,原来由甲承担的交货债务,现由丙、丁承担连带债务,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个来履行交货义务。这就是法定的概括转让。继承也可能会产生法定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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