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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赠与合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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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法之赠与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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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赠与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消灭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违约责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债的转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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