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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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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合同法学中的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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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保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法重点基础知识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分类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形式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合同的内容

1.代位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③法律教\\育网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法律教\\育网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法律教\\育网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法律教\\育网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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