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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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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税法要素,税法原则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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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一章 税法总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税法概念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1.本质是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国家是分配主体

依据是政治权力

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法定原则

合理税负水平

先进税收制度

(二)税法的概念

1.税法体现为法律规范形式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以规定纳税人义务为主

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在义务基础上,是从属关系

由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决定

3.税法属于综合性法规

由税收制度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4.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核心在兼顾平衡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

调整对象: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

2.税法是法学概念

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分配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应以法律形式实现

税收是税法的主体内容

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确认、调整的国家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构成

1.主体

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征税方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纳税方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外企、组织,外籍人及无国籍人,以及在华无机构、场所但由源自中国境内所得的外企、组织

权利主体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原则

2.客体

1.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所得税法,客体-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

财产税法,客体-财产。

流转税法,客体-货物或劳务收入

2.国家利用税收调整、控制的产业、行业发展的目标

3.内容

税务机关

权利

依法征税、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义务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

及时把征收税款解缴国库

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

纳税义务人

权利

多交税款申请退还

延期纳税、依法申请减免税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义务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

(二)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前提条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税收法律事件

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

主体正常意志支配下的活动

(三)保护

1.实质,保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方式多种多样

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罚款、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罪的刑罚规定,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等

3.保护关系双方平等

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公法兼具私法性质。除税法本身规定外,也元音其他法律。

1.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56条规定,中国公民由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因此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时,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税法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法也遵循这个原则。

2.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民法调整特点,平等、等价、有偿。

税法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

联系

征税中涉及大量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涉及征纳关系是以税法规范为准,如关联企业交易符合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城市信用原则,但违反税法规定,因此需按税法对相关交易进行调整。

3.与刑法的关系

违反税法不一定违反刑法,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承担刑事责任。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201条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

4.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行政法是授权性法规

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具备经济分配的性质

联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大量内容对国家机关、法人、自然人之间关系调整

税收法律关系主导地位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税收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第二节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根本准则、核心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

(一)税收法定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开征税种

任何税种征税因素

征税要素规定明确化

2.税务合法性原则

立法明确税收法定程序

征税过程严格执行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

(二)税收公平原则

1.横向公平

能力相同,税负相等

2.纵向公平

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资源配置、经济运行

2.行政效率

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四)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根据纳税人真实税负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

二、税法适应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产生冲突,效力低无效

2.法律不溯及过往原则

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

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新法优于旧法

普通、特别法关系,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情况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地位较低的税法,可以高于普通法的高级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程序法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第三节 税法要素

一、总则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1.自然人、法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不承担纳税义务

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代扣

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代收

三、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1.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税法最基本要素,体现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征税范围

3.分类

流转额

流转税

所得额

所得税

财产

财产税

资源

资源税

特定行为

特定行为税

4.税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额的直接数量依据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所得额、销售收入等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

四、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应具体征税范围

1.设置税目的税种(如消费税),列入税目才是应税项目

2.无须设置税目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

五、税率、征收比例或程度

(一)比例税率(符合税收效率原则,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1.单一比例税率

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

2.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

行业差别

地区差别

3.幅度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最低、最高税率,各地区在幅度内自行确定税率

(二)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临界点税负跳跃式递增

2.超额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等级规定一个税率,依次提高

(三)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固定一个税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超率累进税率

按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大小分为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

六、纳税环节

(一)广义

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

1.资源税、生产环节

2.流转税、生产或流通环节

3.所得税、分配环节

(二)狭义

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

1.一次课征制

2.多次课征制

合理选择纳税环节,有利于税收征管、控制水源、方便纳税人经营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作用

七、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缴库期限

八、纳税地点

根据各个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有利于税款源泉控制,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点

九、减税免税

十、罚则

纳税人违反税法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原则(税收立法是税收实施的前提)

(一)实际出发原则

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公平原则

体现合理负担

1.负担能力

2.客观环境

3.地区、行业

(三)民主决策原则

1.立法主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为主

2.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经过充分的辩论

3.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法制统一性和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

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

(一)划分方式

1.税种类型

2.税种基本要素

3.税收执法级次

(二)划分现状

1.中央税、共享税、统一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3.划分层次

(1)中央税、共享税、统一地方税的制定、公布、开征、停征及征管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发布实施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或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由制定实施细则、为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税种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由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权;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税种,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5)对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地方税种,经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有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和税额。

三、税收立法机关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二)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民族自治区可以制定)

(五)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六)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四、税收立法程序

(一)提议阶段。国务院授权税务主管部门调查研究、提出立法方案

(二)审议阶段。国务院负责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发布、税收法律由国家主席名义发布

五、现行税法体系

(一)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1.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我国尚未建立

2.税收普通法

(二)按税法职能作用

1.税收实体法

多少税种、多少税收实体法

(1)征收对象不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由税务机关征收)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

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类

特定目的的税类

(2)按照税法能否容易转嫁

直接税

间接税

(3)按照计税价格是否包含价款

价内税(增值税)

价外税(消费税、关税)

2.税收程序法

(1)税务机关征收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法规定执行

(2)海关征收的,按《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执行

(三)按主权国家形式税收管辖权不同

1.国内税法

2.国际税法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税法执行内容

执法

税务机关及人员正确运用税法

守法

税务机关及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组织严格遵守税法

税收执法原则

层次高的法律高于层次低的法律

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国际法由于国内法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一)中央政府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二)统一设置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事项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三)海关总署及其下属机构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税务机关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16个

(二)海关

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一)中央固定收入

1.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部分)

2.车辆购置税

3.关税

4.船舶吨税

5.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进口环节、铁路建设基金营改增部分为重要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

3.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5.城市建设维护税。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四、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审查监督执法活动)

1.经常性检查

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正式纳税申报真是、准确,依据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特别调查

(1)行政性调查阶段

(2)刑事调查阶段

五、税务稽查权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二)基本任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查出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实施。

六、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一)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履行以下职责:受理、调查取证、审查申请,草拟复议决定、处理或转送审查申请、提出处理建议、发现问题改进建议重大报告、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赔偿、资料归档备案、其他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税收执法权

(一)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权

(二)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停止发、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处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第六节 税务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

(二)义务

1.广泛宣传、普及,无偿提供税务咨询

2.加强队伍建设

3.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尊重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接受监督

4.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少征不征税款,故意刁难

5.健全制度

6.上级税务单位依法监督下级单位

7.监督检查工作人员

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制约

9.为检举人保密

10.核定税额、调整定额、税务检查、税务处罚、行政复议时积极回避。

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

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规及纳税程序有关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保密范围: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所得不属于保密范围)

3.依法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义务

1.依法依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信息

4.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加强本区域内税收征管的领导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2.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检举违反税法行为

(二)义务

1.不得违法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不睡和其他与税收法规抵触的决定

2.为检举人保密

四、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依法遵从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

1.税收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由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其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纳税人委托,代理记账、发票领用、见面退税申请

8.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内容

1.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3.业务信息采集

4.事务机关检查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

5.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6.加强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7.公告纳入监管的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

8.依托信息化平台,提供批量高效、便捷的纳税申报、信息报送服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一、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税收管辖权

1.划分原则

属地原则

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

属人原则

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

2.税收管辖权分类

居民管辖权

对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全世界全部所得征税

地域管辖权

发生于领土范围内和来源于境内全部所得

公民管辖权

对属于本国公民(纳税人国际)取得全世界所得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

1.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国家因法律上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有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的

税制性国际 重复征税

复合税制度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

2.产生原因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税收协定

1.类别

处理税种的不同

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国际税收协定

缔约国数量

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处理问题的广度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2.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地位关系的模式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

国际税收协定等同于国内法,出现冲突时应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优于普通”等一般性原则处理

3.目标

基本任务:有效处理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

实行平等税负、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交换税收情报、防止减少国际避税、偷逃税

4.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包括缔约国双方或各方的人和税种的范围

通常限于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2)基本用语定义

缔约国各方协议、引入专门条款明确、保证正确理解和执行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通常只有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会引起国际重复征税

对缔约国各方居民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的范围作出对等的约束性规定

从地理和人员概念上,明确缔约国各方有效行使税收法令的领域

在上述范围里明确,那些说的 允许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或限制行使来源地管辖权

(4)避免双重征管的办法

一般有免税法、抵税法等

需在国际税收协定中明确

(5)税收无差别待遇

平等互利,在缔约国的国内税收上,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

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歧视

(6)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情报交换

日常情报交换

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日国际经济活动的那税收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

专门情报交换

缔约国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另一方帮助调查落实

转让定价

一般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标准,避免跨国纳税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一)国际避税

1.避税:纳税人通过个人、企业事务安排,利用税法漏洞、特例、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不违法行为)

(1)税法漏洞

税法遗漏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之处

(2)税法特例

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3)税法缺陷

税法规定错误之处

2.国际避税

(1)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法或国家间税法协定的漏洞、特例或缺陷,规避、减轻、延迟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2)形式

迁出、虚假迁出、不迁出高税国,进行人员流动,避免税收管辖

把货物、资金、劳务转移或不转移出高税国,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

利用国家、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二)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各国税制差异以及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2.2012年6月G20委托经合组织开展BEPS项目研究,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项目,享有OECD成员同等权利、义务

3.2013年8月27日,我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第56个签约方,至此G20成员全部加入公约

公约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发起

4.2015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协议依据OECE于2014年发布,经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5.2017年6月7日,我国与66个国家签订《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6.2022年5月25日,我国向《BEPS公约》保存人经合组织秘书长缴存了核准书,2022年9月1日《BEPS公约》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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