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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占有的概念及分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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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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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占有的概念及分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物加以控制、管领的事实。

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皆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程度不同。)

3.占有的客体为物(包括部分的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我国民法上承认观念占有,包括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然对物没有事实上的控制、管领,但仍成立占有。)

构成要件

1.占有的事实:人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的事实。

2.占有的心态:人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时,具有将物据为己有、为我所用的主观意思。

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据为己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据为己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的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分标准与占有人是否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无关;

(4)区分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心态,关键在于判断占有人有没有日后将占有物归还给他人的想法。有此想法,为他主占有;无此想法,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的占有。停放在小区车库的汽车,自己也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是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是指以他人的直接占有为媒介的占有。

(3)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阻碍”,即(现在)间接占有人不能请求直接占有人返还标的物。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未来的)返还占有请求权,即间接占有人有权请求直接占有人,在其有权占有的期限届满后返还标的物。

(4)间接占有的成立条件:

①与直接占有人具有占有媒介关系。包括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如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与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3.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1)合法占有,是指基于自愿交付形成的占有;

(2)非法占有,是指非基于自愿交付所形成的占有;例如:拾得遗失物、盗窃形成的占有。

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以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为基础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身份权、扣押之公权力等,均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任何本权的占有;

(3)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

①有权占有人不需要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②无权占有人需要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4)物权具有绝对性,以物权为本权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绝对性。因此,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自己为有权占有。

(5)债权具有相对性,以债权为本权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因此,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人,只可以对债务人主张有权占有,不得对债务人以外的人主张有权占有。

(6)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下存在例外。即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的受让人主张自己为有权占有。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是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2)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是指知道且应当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的法律意义:

①无权占有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②无权占有期间产生的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无权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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