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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监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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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民法中有关监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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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监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①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②监护与亲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我国《婚姻法》未规定亲权,《民法总则》仅设监护制度,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③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④监护的性质。

《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前段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监护的性质是职责。监护职责既是监护人的职权,又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2)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监护的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

①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a.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b.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d.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f.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依照《民法总则》第28条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法定监护人

b. 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c.指定监护人(同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③成年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成年监护属于约定监护的范畴,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书面约定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①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②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③破产人。

④外国人。

⑤法人。

(4)监护人的职责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34条,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b.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c.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d.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f.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g.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h.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5)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①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由

a.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b.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c.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d.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e.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f.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g.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

人民法院应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效果是:

a.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前可以视情况先行中止其履行监护职责;

b.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c.监护人的资格撤销以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d.依《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对被监护人依法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或减少。

④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以后,经申请可恢复其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的要求是:

a.恢复主体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b.不存在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c.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d.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作出是否恢复其监护资格的裁决。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恢复以后,其效力是:

a.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当然监护人;

b.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6)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③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④监护人辞去监护。

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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